從學生脫衣上空訴求,看見大學校園的代表性不足群體

前天(28日)位在新北市三轄區的國立臺北大學由學生社團「永續城邦社」舉辦了一場「春沐永續生活節」原本一個小小的活動,只有環保局發出的官方新聞稿刊登在少數新聞平台上,卻因為另一個偶發事件讓永續生活節名稱躍上版面。
學生表達訴求後第一波新聞標題
學生表達訴求後第一波新聞標題
三位學生大約是在週六下午五點時在活動上表達訴求,隔日中午時出現的第一波新聞甚至出現校方內部群組截圖,高層指示「請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速處理,會上媒體」、也有人回覆「已緊急處理中」、高層再次指示「沒處理,要求停辦」。我想任何一個學校的校方在遇到這樣的事情勢必心頭一驚,不過所幸最後學校並未停辦該活動。
在週日中午12點刊登的聯合報新聞中,學校表示「會尊重學生永續發展、爭取身體自主權理念的表達,但活動未事前報備,將依台北大學社團輔導辦法處理,日後校內活動,也將要求需確實敘明活動流程和細節。」
當然,學校對此行動勢必無法做出怎樣的懲處,若是在校外以此方式作為倡議行動仍須透過層層的法律檢視,更逞論大學作為一個標榜學術自由、自由開放的場域更是難以用普遍大眾的視角看待此一行動訴求,即使學校做出懲處,學生亦有一定的正當性能走完申訴流程,若走上申訴一途甚至能開啟更多國內對此一倡議議題的關注。
現為臺北大學的前身「中興法商」正是有法律學院、公共事務學院、社會科學院的學校,以此作為探討言論自由、表意權、多元性別,並連結國際上的 Free The Nipple 倡議,儼然成為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研討。拿去有色的眼光,或許我們可以思考以下幾點,這部分就留給閱讀者自行去檢索(已詢問倡議者是否方便轉貼想倡議的理念在本文,等待回覆)
  • 這群倡議者們訴求的是什麼?(引自Instgram:siena_ccc
大家好,感謝各位待到最後,看完我們的表演,最後我有一些話想說。 大家可以看到我身上畫的這個旗子是非二元性別旗,我是一名非二元性別者,意思是我不覺得自己是女生,也不是男生。 做這個表演我除了想要為我的身體說話,也想要為我自己的性別認同說話,我同時作為一名非二元性別者,也是一個擁有女體,並且因為擁有女體而受到社會許多限制的人。我覺得我更清楚、明白的看到這個社會二元性別的荒謬性,到底是憑什麼依照性別,或是生理性別來決定一個人該不該、或是能不能做什麼。 這個表演主要想說的,其實就是身體自主權。 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們身上寫的字,都是各種我們被罵過或是有看過別人被罵過的話。所以我們今天在這裡做這個表演,如果有人想罵我們,那就不用麻煩了,我們都幫你們罵完了,如果沒有什麼新的內容就不用再來了。反正再罵也只是像這樣些字一樣,不痛不癢,用水洗一洗就掉。 其實呢,該怎麼說…就我知道大家都覺得如果你有乳房的話就不能在外面隨便脫衣服,但如果沒有就是可以隨便亂脫,把乳房切掉也可以隨便脫。一直以來,不管在現實社會、還是社群平台,所有人都告訴我說「這就是規則」。我就想說,幹我知道啊,這個社會的規則就長這樣,需要你跟我講嗎?但問題是,為什麼,你們有人想過這件事嗎?所有人都說就是這樣,但沒人能告訴我為什麼是這樣和為什麼要這樣。我是覺得如果沒有人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讓我能夠接受的理由和答案,那我實在沒必要遵守這個莫名其妙的規則。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的事情就是,社會互動中的性別到底是根據什麼來決定的?還有,為什麼我們總是理所當然的依照性別來決定誰該做什麼誰不能做什麼。那就是希望大家看完今天的表演,能夠有一些感受,不管是什麼感受都好,然後不要忘記我們的表演,也不要忘記去思考那些可能你過去覺得理所當然的事。
  • 除了這樣的訴求方式是否還有其他方式?
  • 在不同的倡議方式之間他們可能為什麼選擇這個方式?
  • 你認同他們的訴求嗎?
如果,你的學校也出現倡議者 你會怎麼做呢?
我們想在大學推動的 STARS永續追蹤與評比系統(STARS,The Sustainability Tracking, Assessment & Rating System)其中的規劃與管理(Planning & Administration,PA)章節底下的一個面向即是多元性與可負擔性(Diversity & Affordability),其中多元性(Diversity)更是近年企業在提倡的新職場文化DEI(Diversity 多元性, Equity 平等 and Inclusion 包容性)之一。
STARS 評分項目的 PA7:Support for Underrepresented Groups對代表性不足群體的支持)為的是支持代表性不足的群體,並培養一個更具多元性和包榮性的校園社群。

什麼是代表性不足群體(Underrepresented Groups)?
你覺得校園中有什麼樣的人呢?從身分別來看,大致區分學生、教職員,再細究下去其實教職員也包含了兩種群體-只從事教職的人與只從事行政職的人;從族群來分,學校可能包含我國學生、來自外國的留學生;從族群來分:漢人、閩、客、原住民等。而這幾年大學因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的落實,開始普遍設立原資中心(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就是對於代表性不足群體的一種展現。
在校務會議中可以知道,不同身份別的代表皆有一定的比例規範,應該有幾席學生代表、每個系所多少為代表、除了教師代表之外亦有職員的代表等,雖然法令上並未就族群別來規範,同時校園中仍然有許多的族群並未像是原住民族有直接對應的法令提供保障,因此校園治理如何提供代表性不足群體系統性的支持就是一個重大的課題。
STARS 技術文件中給予的 PA7評分項目的實質作法包含:
  1. 公開發佈的非歧視聲明(A publicly posted non-discrimination statement.)
  2. 成立歧視應對委員會(或小組),以應對和支持那些經歷或目睹過偏見事件、歧視行為或仇恨犯罪的人
  3. 特別為代表性不足的群體中招募學生、學術人員(即教師)和/或非學術人員而設計的專案。
  4. 特別為支持和準備來自代表性不群群體的學生從事學術生涯的專案,可以採取的形式包含:教學研究金(Teaching fellowship)以支持代表性不足群體的學生可以獲得教學經驗;財政或其他支持計畫,以鼓勵來自代表性不足群體的學生繼續深造或開始學術生涯;為代表性不足群體的博士生和博士後學生提供財政和/或其他支持計畫。
雖然這次臺北大學校方的處理方式並非上述評分方式中的其中一項,不過卻完全的體現校方在行政作為上給予校內代表性不足群體的支持。
反之,我們從另一個事件來看:
一名就讀長庚大學的跨性別學生小雯,在2017年時爭取入住女生宿舍遭拒,更遭當時學務長及教官以性別不友善的言論對待,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指出,長庚大學前學務長、前總教官的言論全然否定跨性別的存在,侵害小雯的性別認同法益且情節重大,判定小雯勝訴。(聯合新聞網,2022)
該事件最終由監委葉大華(曾任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紀惠容(曾任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提出《跨性別學生校園性別人權有待提升調查案》指出長庚大學未妥適考量學生性別認同住宿需求、學校師長輔導學生欠缺多元性別與性平意識,致侵害學生人格權及受教權,顯有疏責。同時該校師長對於學生的不當言論亦有民事簡易判決可供參考。
從這兩個事件很明確的可以看出校方在處理態度上的差異,同時學校對於重大事件的應對更是應該更具有敏感度,並真實地體現新時代的大學校園如何接住每一個「代表性不足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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