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聞媒體的影響,大家常常以為離婚後可以跟對方要求鉅額贍養費來確保下半生可以不工作又不愁吃穿。但其實那些錢極有可能是雙方簽字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而來的,或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得到的數字,再不然就是外遇提告的求償金額。
依照目前現行法律規定,法院不會在判離婚案件時,連帶要求一方給予另一方高額贍養費或扶養費。將來會怎麼修法還不確定,但如果現階段希望在離婚時可以拿到更多錢,就要先打破對贍養費的刻板印象。
為什麼會有贍養費?想提告請求贍養費能引用哪個法條?
依照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簡單的說,就是無過失的配偶,若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境,可以透過法院向對方要求贍養費。
贍養費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不會因為離婚而生活不下去。可以視為一種保障性質的費用,並不是賠償,金額也就不可能有多大,跟對方有無過失也沒有關係。說白點,就是「不用妄想法院判決的贍養費可以讓自己變土豪貴婦」。
想透過法律請求法院判贍養費,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 - 也就是在這場離婚官司中,必須是沒有任何過失者,才能向對方要求,而且不限於對方有無過失。
- 如果自己「有過失」,即便沒有謀生能力,但自己也是造成離婚的原因,所以不能向對方要求贍養費。
二、必須是透過「裁判離婚」 - 也就是這場離婚必須是經過「裁判離婚」的方式,才能透過法院向對方要求贍養費。雙方未經審判,透過「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都不算。
- 即便如此,若在「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時,有在合約或筆錄上載明,仍可要求對方履行,只是若要強制執行,則須向法院起訴,經審理後做出判決為準。
三、因離婚「生活陷入困境」 - 這個條件門檻較高,因為目前最高法院認為,生活困境必須同時符合「沒有財產與謀生能力」,所以無論你有財產或工作能力,都不太可能達到標準。
離婚時該怎麼拿到更多錢?如何讓贍養費金額最大化?
因贍養費的用意是保障當事人在離婚後仍生活得下去,所以通常法院在審理時,需針對當事人本身的謀生條件與對方的財力來做判斷,有時也會參考當地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基於贍養費是對配偶的補助,通常金額僅供生活基本所需,所以不太可能出現高額的數字 基本上只能符合基本的生活開銷。
贍養費與「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不同,彼此互不衝突。如果希望能在離婚時拿到多一點錢,會更建議以協議的方式來結束婚姻,以「對方犯錯」的把柄來要求賠償以換取不透過訴訟離婚,來讓金額最大化。若想了解細節,可諮詢本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