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兩人都想要監護權,法院審理監護權的標準是什麼?

更新於 2024/03/0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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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爭奪監護權時,不少人都會以為有錢就是優勢,或男性比較容易得到監護權。但法院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因此法院在做這類判決時,要考量的複雜因素很多,與其相信坊間的傳言,不如我們一起真正了解監護權判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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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分手的父母又都想要監護權,可以考慮共同監護!

  當夫妻決定要結束婚姻關係時,經常會碰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若夫妻還能溝通協調,那「共同監護」也是一個可考慮的選擇,但通常這個會用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的狀態下,才會極力爭取。因為很不方便!畢竟共同監護的情況下,要改戶籍、辦卡、轉學…等,都要對方也同意才能進行。
  另外,共同監護並不是指孩子輪流至雙方家居住(一直更換居住地點只會讓孩子適應不良),只是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時必須父母達成共識。孩子平常還是只會跟「主要照顧者」同住,另一方則保留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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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替孩子決定監護人時,會考量哪些要件?

  • 年齡:六歲以下通常較需要母性的照顧。
  • 適性:不變動子女原本的生活環境及主照顧者。
  • 手足:不拆散兄弟姊妹,讓他們共同生活。
  • 意願:讓孩子表達自己意見,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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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人,法院比較願意判監護權?

  • 意願:有沒有意願照顧孩子。
  • 動機:爭取監護權的動機是什麼。
  • 經濟:能否給予孩子足夠的教養資源。
  • 環境:能給孩子的居家環境。
  • 價值觀:給予孩子健全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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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不好打,有錢反而會吃虧?

  以上都只是常見的考量,所以經濟並不是唯一的考量,畢竟就算你有錢,但如果因此工作繁忙有疏於陪伴的可能,也許反而會變成適合支付較高「扶養費」的一方,會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主要還是孩子跟誰一同生活,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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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其實一點都不難,但許多人總是在無意識中把框架侷限在死板的法律條文內,而疏於考量前因後果,導致自身會不小心做出錯誤的決定,弄得整個離婚過程都跌跌撞撞,還無法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讓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為您解析,到底整個離婚過程中是哪裡出了問題才無法離婚,又該用什麼方式來爭取對自身更有利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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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民法將婚姻分為嫁娶與招贅兩種方式,子女的姓氏也因為婚姻的種類不同而標準不一,這已經破壞了憲法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子女長大後也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來將自己的姓氏變更為雙親另一方的姓氏,與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違背了。
雖然雙方感情已經糟糕到一個不行,但實在不想離婚。拼命忍受對方長年下來的暴力對待來確保家庭的完整性,沒想到離婚要修法了,說什麼只讓責任比較少的一方告離婚不公平,意思是說以後我也可能被告離婚嗎?原本以為只要都不簽字就沒問題,現在怎麼連法律都好像幫著加害人呢?
這是真實案例,有一位周姓男子和妻子育有一個女兒,原本已經計劃好將第二胎的男嬰生下扶養,妻子卻未經周男同意擅自墮胎並裝上避孕器。過了一陣子妻子發現周男認領了一個男嬰,竟然是與樓下丁姓女鄰居所生,那孩子甚至還與丁女共同監護。
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胎兒的權利,只要那個孩子將來有平安出世(非死產),他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只要孩子順利出生,就會被當作已經出生的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的遺產。
為了給家人和子女良好的生活,將大多時間都花在工作上,真正與孩子的相處機會少之又少。原本還不會太在意,想說孩子長大後應該會明白,沒想到在孩子長大前就面臨了離婚問題。法官在判監護權時,詢問孩子的意見,因為長期不親,不太願意和自己住在一起,監護權幾乎視同白白送給對方,這到底該怎麼辦?
這樣的狀況其實幾乎天天上演,律師與法官們都對其見怪不怪。唯一困難的地方在於「證據」,既然想主張對方申請保護令是錯的,自己根本沒家暴孩子,當然要提出適當管教的證明。但孩子年紀尚幼,有時候不太會分辨是非,只會覺得不會打人的大人才是真正對自己最好的,容易被洗腦「自己正在遭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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