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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離婚後依然可以定期與孩子會面交往,就放心讓對方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沒想到孩子在交給對方後就被帶出國、聯絡不上。這聽起來確實很絕望,畢竟台灣的法律管不到外國(拿著判決書到國外去根本不會理你),但如果帶到國外並非永久性,法律還是有辦法幫上忙的。萬一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回來的可能,可與本站專人聯繫討論其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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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速度太慢,可能在結果出爐前孩子就被帶走了。所幸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讓孩子的護照上註記必須雙方同意才能出境,這麼做就可以有效避免最擔心的事情發生。
聲請暫時處分雖然有效,但這也僅限於訴訟結果尚未出爐的情況,訴訟還是得妥善面對,以免最終法院判准對方將孩子帶出國,那前面做的一切都會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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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配偶與孩子畢竟還是台灣人,除非真的鐵了心再也不回來,否則都還是有回國探親的機會。雖然被告(前配偶)人在國外,可能無法來開庭,但原告可以訴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對方沒來出庭當作對方的損失),判決結果出爐後等對方回到台灣,依然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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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聯絡上在國外的人,需要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必要時還得出國親自跑一趟。可見這處理成本絕對不是一般外面協商、談判的幾萬元小數字。所以如果希望採用這個方法,可以先摸摸自己的荷包來評判到底是否值得,如果確定對方把孩子帶出國能提供良好的教育與生活環境,那繼續留在外國也不錯,只是可能孩子長大後會變得與自己不太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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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的孩子即便父母離婚,也還是需要來自雙親的關愛。如果非監護人的一方基於不想讓對方與孩子接觸這般惡劣的出發點,私自把孩子給帶到海外,恐怕會有刑法「略誘罪」的問題,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倘若身為監護人,把小孩帶出國本身是不會違法的,只是這會妨害到另一方的探視權,還是可以依此提起訴訟來禁止配偶把孩子帶出國、改訂監護權或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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