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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離婚時還沒太多問題,但日子久了卻發現,想看孩子越來越困難,甚至久而久之完全不讓自己接觸孩子。雖然明白對方這麼做是不對的,但孩子在對方那邊,只要對方不「聽話」無論自己法理上有多站得住腳,也沒幫助。
在這種狀況下,處理方式有很多,其中最有利的解決辦法便是打官司,因為無論對方有多難搞,只要法院判決出來自己勝訴了,對方態度再怎麼強硬,都無話可說。但相信對大多數人來講,不想直接走到訴訟一途(因為打官司是真的很麻煩),要是前任還算講理、好溝通,能和平解決當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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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存證信函這名詞不陌生,但實際問起存證信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能確實答出來的大概不多。先不要把問題想得這麼複雜,您可以先反過來思考看看,您收到存證信函的時候,會怎麼做呢?如果存證信函真的威力那麼驚人,是不是整天只要有個懂公文的人寫存證信函到處亂寄,就能讓大家對其唯命是從?既然從來沒有在電視新聞上看過如此荒謬的事,就代表存證信函的「殺傷力」沒有如想像般那麼大。
實際上也確實如此,存證信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僅用表達自身意見、主張,就算不照著上面的指示去做其實也不會怎樣,真正會導致其他後果的舉動是「提告」。存證信函唯一能做的只有告訴對方「如果再不給我看小孩,我不排除提告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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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一些不合法的方法,唯一不用管對方意見又能得到理想結果的方式就只有「提告」。雖然您可能認為打官司很麻煩,在沒調解的情況下,還得等到半年甚至是以上才有結果。但比起繼續僵持不下,等判決結果還是更實際。甚至在判決出來前,您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來確保訴訟期間對孩子的權利義務,才不會因訴訟時間過長飽受煎熬。
無法探視小孩屬於民事問題,報警是沒用的。您必須自己提起民事訴訟,提告方式其實不太難,就只是流程稍微複雜、書狀不知道怎麼寫的問題而已。由於書狀內容是影響訴訟結果的巨大關鍵,加上每個人案件狀況不同,所以我們不方便直接公開教學訴狀的寫法,建議透過諮詢的方式來進一步了解訴狀撰寫。
書狀完成後,只要將其送至孩子戶籍地法院並等著收到傳票即可。若嫌在外縣市不方便,書狀用寄的也沒問題。至於開庭是否要到場,以我們的經驗來看,還是會建議出庭,要是不想出庭也最好委託律師代理,以免失去在法庭上替自己說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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