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5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身心障礙政策三大模式-人權模式

一、起源

人權模式,又可稱權利模式(rights-based approach of disability),係源自於2006年所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y, CRPD)之人權觀點。

Degener(2016)點出醫療模型、社會模型及人權模型係針對不同的平等觀點,前者係以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為主,後兩者則是變化性的平等(transformative equality)。

二、比較

而Degener更近一步指出人權模式與社會模式的差異在於:第一,社會模式係對於障礙發生進行解釋,而人權模式可彌補社會模式忽略障礙之人格價值與尊嚴;第二,人權模式相較於社會模式更能全面性保障障礙權利,包含公民及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等人權內涵;第三,社會模式忽略了障礙者的損傷的經驗,而人權模式認為損傷係一種人類生理上的多元性而生之差異。此外,人權模式除了可以補足社會模式之缺點,亦可更加具有組織性地保障障礙者之權利,林駿杰及張恒豪(2020)認為,人權模式在人權公約簽署後,已經讓障礙者的人權不再停留在論述層次,而係藉由聯合國的審查及相關報告,讓各國政府與民間機構有直接的監督效果。最後,研究者將三大模式之差異整理如下表:

三、參考文獻

Theresia Degener, 2016, “Disability in a Human Rights Context” Laws, 5(3), 35

林駿傑、張恒豪,2020,〈什麼是「障礙研究」英美的理論發展、建制化與台灣本土化歷程〉。《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32(4):64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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