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就是歧視性稱呼,你知道嗎?
殘疾人的稱呼是怎麼來的,你知道嗎?
其實是我們認為人權落後的中國而來的稱呼,這是很落後、帶有偏見的歧視性稱呼,為何人們卻無法想到身心障礙者會感到被冒犯?!
中國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因此在聯合國的華文翻譯文件中,使用的是中國的翻譯,所以即使台灣社會在身心障礙者權利上比鄰國更為進步,使用的仍是殘疾人這樣落後、帶有歧視性的翻譯,這其實就是中國的政治文化霸權,台灣社會普遍在抗拒的就是這樣的入侵,那為何在這件事情上卻這樣缺乏正確的意識呢?其實也就反映整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處境的無知、偏見而充滿慈善同情的觀點。
台灣從1980年發佈殘障福利法,1997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7年再改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修法名稱的變遷可以知道,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及其權利觀念上極大的轉變。
首先是從「殘障」到「身心障礙者」的修正在於,不以人的身體殘缺、醫療觀點作為障礙的標準,而是身心障礙者的「障礙」乃是他們與社會環境互動所造成的障礙,希望社會能進步到有無障礙的環境,讓社會沒有障礙者,而這是台灣於2007年後引進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觀念的口號:「#沒有障礙的人,#只有有障礙的環境」。
在2007年的修法將原本的「保護」修改為「保障」,我的理解是將身心障礙者做為獨立的個體保障其權利,並在追求平等尊嚴之生活基礎下在社區中生活,而不是保護這樣的慈善觀點,同時也是從「福利」的給予進步到應有的「權利」保障。
2014年我國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通過國內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確認身心障礙是一個演變中之概念,身心障礙是功能損傷者與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充分及切實地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承認身心障礙者存在之價值與其對社區整體福祉與多樣性所作出之潛在貢獻,並承認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其人權與基本自由,以及身心障礙者之充分參與,將導致其歸屬感之增強,顯著推進該社會之人類、社會與經濟發展及消除貧窮,確認身心障礙者個人自主與自立之重要性,包括作出自己選擇之自由,認為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積極參與政策及方案之決策過程,包括與其直接相關者(以上摘錄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從上面CRPD的聲明來看,殘疾人的用詞就是一個很不正確的歧視性用語,這是來自於中國的鴨霸所致,還有聯合國的顢頇;後半段正積極的提出陳俊翰律師被提名為不分區委員,實踐著障礙者參與政治的重要性(當然希望他應該再更前面的)。
陳俊翰律師認為薩泰爾應該道歉的不只是他,而是身在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我認為會犯下這樣的錯誤,洽洽顯示出廣大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族群的不瞭解。即使是我每日收看范琪斐的各個youtube頻道在談到身心障礙者時也用殘疾人,只能在心裡白眼,想說什麼時候好好留言提醒,偶爾聽的百靈果也曾用殘疾人的稱呼,本應有正確的新聞媒體也會用殘疾人、殘障人士來稱呼,在Netflix上看影片時,也時不時翻譯是引用隔壁鄰居的殘疾人用詞,影視文化是我們認識這世界的一扇門,可是他們傳播的都是不正確且落後的資訊,但它們卻都沒有企業社會責任感或者落實媒體第三權責任,這些都導致我們積極在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社會溝通工作時,像是螳臂擋車,有時真不知道NCC、衛福部是在幹嘛,都沒有看到嘛!
台灣政府說我們是人權立國,我只信一半,因為這個國家還沒有從「慈善」的施捨走到「權利」的保障,不論是政府,還是這個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認識恐怕跟我們鄰居的水準所差無幾。
我很幸運的是成為這個領域的社會工作者,接觸而認識身心障礙者群體,向他們學習了以上的觀念,人都有盲點、有限制及無知之處,而這樣的學習讓我變得對人更謙卑。
希望薩泰爾及主持人可以好好承認自己的無知,並向身心障礙者群體好好道歉,不要變成政治色彩的討論,而是藉由這個事件,希望社會正視身心障礙者所希望被認識的樣子,並且支持他們擁有尊嚴並平等在社區生活的條件。
參考資料:
介紹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好資源https://covenantswatch.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