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模式之起源,係來自於世界衛生組織如何系統性定義障礙而生,邱大昕及陳美智(2015)指出該模式是以個人損害作為身心障礙的處境歸因,且須透過相關專業人員之醫療介入,以利障礙者得修復或減少損傷,使其重新回歸社會之原本角色作為觀察。再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之相關規範定義,其階段可分為ICIDH(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及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在ICIDH分類當中,王國羽等人(2019)即認為其整合的概念係為因果關係,並且係以一個正常身體作為前提,對障礙者作出定義。並得參照世界衛生組織(1980)所提出之因果關係圖:
在圖1因果關係裡,疾病或不適等內在因素是以個人為主體起始,而所致醫學及生物模式中外化的損傷,從而形成物化的障礙關係,據此間接或直接產生具有社會性的殘障結果。而對於疾病之認定,係從醫學上之專業性作為標準,並得依循相關治療以降低其損傷在日常生活功能限制(functional limitation)與活動限制(activity)。這樣具有外化性的損傷在此模式下,仍將不利因素歸因於個體而非社會可能所致之不利條件。申言之,在醫療模式的解釋當中,損害是來自個體上缺乏一般正常性之身體機能,其單向之因果鏈結所引發具有物化的障礙或社會性的殘障結果,僅是認定障礙者無法回歸於社會環境之運作角色,故此概念受到不少批判,而引起許多改革聲浪。
因此,在修正後之ICF的分類中納入了外部社會的條件考量,其所著重之核心不再以個人損傷為主要,而是以功能(Functioning)為核心概念。在功能的架構中,本身的功能喪失或是受限制,並非僅限於原生或天生障礙者本身,故若以ICIDH的定義下,障礙者的範圍只限縮在起初身體受損傷而言,可能忽略其他人可能面臨功能受限之障礙情況。從此可見,任何族群都有可能會有功能受限制之障礙經驗,故此等經驗被視為具有普同性(王國羽,2003)。而這樣系統性的模式,亦可用來評估任何年齡之人口分佈。
從圖2 ICF的架構圖可知,箭頭方向不僅僅是單向關係而存在,同時亦有雙向關係。故此架構下業已跳脫在1980年WHO所提出ICIDH的因果關係。所強調的即為動態多元關係。從而,一一探究內部之元素,可以發現該互動圖當中,是從個人(身體功能及結構)到社會(參與),並對於其外部(環境因素)及內部(個人因素),過去所強調之個人身體損傷,僅係影響活動之一部分元素。因此,往下討論兩者之間的轉變。ICIDH強調障礙係一種個人在生理缺乏完整身體運作機能,而需透過醫療技術以彌補與社會之連結關係;ICF則將對於障礙而生之功能限制進行全面的考量,而生一種個人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參見下表)。
邱大昕、陳美智,2015,〈身心障礙醫療化的在地經驗與反思〉。《科技醫療與社會》21:135-158
王國羽,林昭吟,張恒豪主編,2019,《障礙研究與社會政策》。台北:巨流。
王國羽,2003,身心障礙研究概念的演進:論障礙風險的普同特質。「2003台灣社會學會年會暨邁向新世紀的公平社會—社群、風險與不平等」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台灣社會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