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乙級勞動法規 最新修正更新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第17條 (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先行程序) 

I.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1)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2)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2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II.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III.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1)通知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2)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IV.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新增…第21條之一 (第二類外國人之先行程序)

I.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招募本國勞工,於無法滿足其需要時,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 一、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之次日起至少七日。
  • 二、自行於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之次日起至少七日。

II.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求才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資料。

二、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III.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雇主已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且未違反前條規定,應就其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開具求才證明書。

 ※ 雇主聘僱外國人管理辦法第 20條及新增之第21-1條之差別比較

※勞動部回覆之說法…  「本辦法第20條係雇主為申請聘僱外國人前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相關規定,本次新增第20條之1規定,係就雇主非為申請聘僱外國人,於辧理招募本國勞工後,仍無法滿足人力需求,之後欲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為避免重複求才作業影響雇主企業營運,雇主只要自112年6月1日起,曾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本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之國內求才程序。  

第 51 條

前條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六個月以上。

二、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略)

第58條(雇主申請遞補)109-2 109-3  111-1 (縮短雇主等待期)

I.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58II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112年5月31日 個資法新修法…二大重點

一、新增個資法主管機關為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二、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可直接開罰,罰責提高到1500萬元。

現行規定要先限期改正,未改正,才能處罰2萬到20萬元罰款。新修正為,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可直接裁處2萬到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15萬到1500萬。

斜槓原來不容易,不是想就可以,還要有機緣、機會。 最重要的事, 我發現是面對事情的態度與心態。 一起想一想,你有沒有創造職涯更多可能的機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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