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1946年11月21日,影像來源: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典藏服務網
1946年5月25日,臺中縣參議員施江西在鹿港警察派出所遭到所長許宗喜下轄的義警毆成重傷,當場肋骨斷裂,不省人事。「臺中縣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蔡先於調查後發現許宗喜任用流氓為義警,在施江西遭到義警毆打時亦不制止,認為許宗喜處事無能,要求政府給予懲戒,後臺中縣政府將許宗喜調回臺中縣警察局,而毆打施江西的義警則關禁閉處分。事件後,許宗喜與義警將派出所內的物品砸碎,並向臺中縣警察局報告施江西在派出所喧鬧,致施江西遭控妨害公務,施江西不得已,只好也對相關涉案人員提起傷害自訴,然而這些警員收到法院傳票卻拒不應訊。
11月11日,法警王朝枝、黃清耀、陳清漢奉臺中地方法院命令,赴往位於員林的臺中縣警察局,準備拘提許宗喜,典獄長兼看守所長賴遠輝亦率領看守同往,協力緝兇。沒想到臺中縣警察局以要查驗身分為由,騙誘法警與看守交出拘票與證件,片面宣稱其偽造文件,將執法人員軟禁於警察局二樓會議室,並銷毀這些拘票與證件,臺中縣警察局局長江風更電召彰化、員林、北斗地區的警察前來支援。典獄長賴遠輝擔心雙方爆發衝突,要求法警與看守採取無抵抗主義,在未有命令前不得開槍。
「由汽車往員林,在警察局會議室訊問當日在場警察。然在場警察多說不知,該局長之無誠意、無智、野人,與未開人無異。然事件之始終已明矣,法警、看守雖有手續上多少不妥之點,然警察方面之犯法顯然,尤其北斗警察署長林世民、尤督察豈能免殺人罪也?又金秘書、陳傳風督察長、局長豈能免其責乎?」
員林血案發生後,涉案警員為了卸責,在報紙上反控法警、看守未持有拘票,亦未穿著警服、攜帶證件,並先開槍傷人,才會造成衝突;而臺中縣縣長劉存忠非但沒有究責警察局的違法妄為,更對記者言明要追究臺中地方法院相關人員的責任。這些中國官員、警官無視法制、濫用暴力的行逕,讓臺灣社會感到驚懼,紛紛要求政府與司法機構嚴懲兇徒,以維護司法尊嚴。
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行政長官公署於12月13日發布人事更調,劉存忠遭到免職,由宋增榘接任縣長一職。1947年2月15日,臺北地方法院宣判林世民犯殺人未遂罪成立,但「該被告半年以來協助該處執行司法職務,著有成績,嘉獎有案可信,……且各被害人現均完全本復,犯罪所生之損害上不重大」,因此予以減刑至5年有期徒刑,其餘涉案警員以無證據證明其涉教唆殺人為由,皆判無罪;5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林世民維持原刑度,而尤洪浪則改為殺人未遂罪成立,判處3年有期徒刑;194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將二人的刑度減至2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至此定讞。
徵引書目
1. 吳俊瑩,〈由「員林事件」看戰後初期臺灣法治的崩壞〉,《國史館館刊》,第37期(2013年9月)。
2. 《民報》,臺北,1946-194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