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帳戶詐欺怎麼辦?遏止幫助犯應從立法防範做起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原文發表時間:2021/11/18

近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函予全國法院、地檢署,檢附數則帳戶詐欺無罪判決,要求各法院、地檢署將函文及無罪判決轉給法官、檢察官參考,並註明:「司法實務就提供人頭帳戶者主觀犯意之判斷,有將故意位移至過失……監察院……回覆本會,業已派請委員調查中」等語,而遭外界質疑係以監察院調查一事恫嚇司法官,而引起爭議。


帳戶詐欺何其多,什麼是帳戶詐欺?


究竟什麼是帳戶詐欺?帳戶詐欺是指基於各種理由將自己名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陌生人,而後遭詐欺集團拿來作為詐欺犯罪收款使用而產生的詐欺案件。


例如:A把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詐欺集團成員B,B取得後,再將A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轉交給上手,然後詐欺集團的其他成員負責打電話進行詐騙,讓被害人把款項匯到A名下的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的車手持A名下銀行帳戶提款卡前往各地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匯入的款項,此時遭利用來詐欺的A名下銀行帳戶就叫「人頭帳戶」,而當初交付銀行帳戶的A,就成了詐欺罪的幫助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帳戶詐欺。


在司法實務上,帳戶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如果說把車手比喻成詐欺集團的免洗筷,那提供帳戶的被告則如同詐欺集團的塑膠袋,被拿來裝錢(詐騙款項),但用完就丟。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現行詐欺案件數在民國105年到109年間大約有兩萬三千件左右,109年度詐欺案件總共有22,945件,犯罪嫌疑人共33,941人,被害人共36,154人,每年詐欺的被害金額都在新台幣數十億元以上。以目前詐欺案件的實務狀況而言,幾乎所有詐欺案件都需人頭帳戶作為收款、洗錢之用。因此可以說,人頭帳戶是詐欺集團要遂行詐欺犯罪不可或缺的工具,幾乎九成的詐欺案件都可以看到人頭帳戶的蹤影,人頭帳戶的盛行與詐欺案件的案件數就成正相關。


在帳戶詐欺的偵查實務上,檢察官收到帳戶詐欺案件時,卷內基本上會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詐騙電話門號申請人資料、詐騙所用線上帳號註冊資料、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被告筆錄、被害人匯款之單據等等。以上證據是用來證明這些銀行帳戶為被告所有,而被害人因為遭詐術所欺騙,故將款項匯款到被告銀行帳戶內。





帳戶詐欺案件中的被告答辯


實務上常見的帳戶詐欺案件,如果依被告答辯的理由,可以看到很有趣的現象——即某一段時間發生的帳戶詐欺案件中,被告答辯的理由都相同,因此我們可以把帳戶詐欺的案件類型,以被告答辯的理由基本分類如下,並說明可能調查的方向:


1. 銀行帳戶遺失


面對這種答辯,通常會調閱該帳戶交易明細,查明究竟在遺失前,有多久沒使用,如果太久沒使用,平常根本不可能帶出門,那更不可能在外面遺失。然後再調查有無申報遺失紀錄、提款卡密碼為何會外洩,如果無申報遺失紀錄,就與常情不符。而這種答辯下提款密碼都是寫在紙上與存摺放一起,這時就可以調查在遺失前,有無變更密碼,並詢問密碼為何,有時候會發現密碼就是被告生日,根本無需寫在紙上。


2. 銀行帳戶交給代辦貸款公司辦貸款


面對這種答辯,會請被告提出相關對話紀錄,確認與代辦公司的對話內容中,是否有說明為何要交帳戶才能辧貸款。這時多會發現,因為被告財力不足,又沒有銀行往來交易證明其財力,因此交付帳戶目的都是要作美化金流使用,也就是以不斷存入、提領款項的方式製造銀行帳戶有頻繁交易的紀錄,以美化金流來向銀行詐貸。也因為被告明知對方是要幫他做違法的事,也無法排除對方不會同時拿來做詐欺使用,因此會被認定被告已可預見其銀行帳戶有遭不法使用的可能,這種案件就多會被起訴。


3. 在網路上求職,公司要求提供帳戶


面對這種答辯,會請被告提出求職的相關證明,請被告說明為何求職過程中需要提供帳戶、有無與面試官見面、在何處見面等問題,並調查被告過往工作經歷,若被告有豐富工作經歷,就應該知道正常的工作會經正式面試,且不會要求交付銀行帳戶。.


4. 銀行帳戶借給親友使用


面對這種答辯,會請被告說明借給什麼親友作使用,並傳喚該親友到案說明,但通常被告對於說明親友之身分都有困難,淪為幽靈抗辯,而無法自圓其說。


5. 銀行帳戶出售、出租


常見的就是所謂線上博奕公司承租帳戶,每一個帳戶可以獲得每個月三萬元的租金。由於我國除台灣彩券以外,並無其他合法博奕公司,所以被告肯定知道承租帳戶者乃是不法集團,就會被認定被告出租帳戶時早已預見可能拿來做不法使用,而會被起訴。



日前報導有犯嫌組收簿集團詐26人近千萬元,15人賣帳戶也送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要成為詐欺幫助犯,立法防範勝過於一切


從上述案件的說明及調查方向,可以看出調查的目標都是以被告之答辯為中心展開。因為這種案件最重要的是查清楚為何被告名下銀行帳戶會遭利用來進行詐騙收款,這樣的原因事實,只有被告清楚,也只有被告能說明,事實上檢察官在這種情形下,也只能針對被告的答辯去偵查,確認被告的答辯是真是假,及被告答辯之原因是否已足證明有預見銀行帳戶被拿來做不法使用。


在認定被告有預見到其銀行帳戶被拿來做不法使用時,且因為被告通常都不會有即時阻止遭不法使用的防範行為,就會被認定是容任詐欺犯罪的發生,因此對幫助詐欺具不確定故意。再者,依社會常情及經驗,任意將自己之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均屬異常之變態事實,本應由被告自行舉證說明。


其實在現今社會中,根本沒有必須把自己名下銀行帳戶交出的正常交易行為,那我們有必要讓人頭帳戶的存在合法化嗎?目前我國帳戶詐欺案件在地檢署已有近七成經不起訴處分,只有約三成案件遭起訴,比例已極低。然而我國現在人頭橫行的現象,其實就是台灣成為詐騙王國的主要原因,因為這些人頭就是阻斷檢警向上追查詐欺主嫌的斷點,也就是這些人頭的存在,讓檢警對詐欺橫行束手無策。


因此,與其繼續爭執帳戶詐欺被告對於不確定故意的證明應該到何種程度,督促立法者盡速立法處罰任何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予陌生人的行為,才是治本之道。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陳宗元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究竟該如何處理?原則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被害人最基礎的保障——民事保護令,而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在聲請民事保護令時,得依被害人所遭受家庭暴力之嚴重、緊急程度來區分做法。
今天想要跟大家釐清的就是刑法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有2種!跟斯斯有2種一樣, 但跟BNT有2種但只有1種有量產不一樣, 妨害名譽罪主要分為誹謗和公然侮辱2種。 誹謗規定在刑法第310條, 這條處罰的是散佈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或者是散佈真實的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但這個真實的
正義無價,但成本很高, 你的正義不會是憑空出現的。 請大家首先記得這件事。 因為司法資源非常有限, 案件量又過多,人力不足, 在目前血汗司法的狀況下, 案件之間會有資源的排擠效應。 因此,檢察官不可能每個案件都拼命去辦, 這樣會導致每個案件都辦不好, 我們勢必要篩選案件來投入心力。 那些說案無大小
人死了以後,都要有死亡證明書, 那這些都是誰在開呢? 如果是在醫院死亡, 且醫院可以確定是病死, 那就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如果是在醫院外死亡, 或者到院死亡,但醫院無法確認是否病死, 則要由警察、家屬開啟相驗的程序。 所謂的相驗,即是由法醫或衛生所、 指定醫療院所的醫生來檢查屍體, 必要時
台灣從去年一月開始,成功的在疫情傳播下脫身,守住了一年多。但我們卻在短短的一個月,走到現在人人自危的情況。我們一向自詡為民主法治的先進國家,但其實看看這一年多來的狀況,衛福部指揮中心用一條疏困條例第7條戰勝全國萬萬條法條,把通保法當成塑膠做的,一條疏困條例第7條就可以限制醫護人員出境,可以用電子圍
人死了以後,需要相驗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驗是由醫師或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去檢驗屍身、調閱病歷,以確認死亡原因。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兩種。 一、 行政相驗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
當遭受家庭暴力時,究竟該如何處理?原則上,《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被害人最基礎的保障——民事保護令,而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在聲請民事保護令時,得依被害人所遭受家庭暴力之嚴重、緊急程度來區分做法。
今天想要跟大家釐清的就是刑法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有2種!跟斯斯有2種一樣, 但跟BNT有2種但只有1種有量產不一樣, 妨害名譽罪主要分為誹謗和公然侮辱2種。 誹謗規定在刑法第310條, 這條處罰的是散佈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或者是散佈真實的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但這個真實的
正義無價,但成本很高, 你的正義不會是憑空出現的。 請大家首先記得這件事。 因為司法資源非常有限, 案件量又過多,人力不足, 在目前血汗司法的狀況下, 案件之間會有資源的排擠效應。 因此,檢察官不可能每個案件都拼命去辦, 這樣會導致每個案件都辦不好, 我們勢必要篩選案件來投入心力。 那些說案無大小
人死了以後,都要有死亡證明書, 那這些都是誰在開呢? 如果是在醫院死亡, 且醫院可以確定是病死, 那就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如果是在醫院外死亡, 或者到院死亡,但醫院無法確認是否病死, 則要由警察、家屬開啟相驗的程序。 所謂的相驗,即是由法醫或衛生所、 指定醫療院所的醫生來檢查屍體, 必要時
台灣從去年一月開始,成功的在疫情傳播下脫身,守住了一年多。但我們卻在短短的一個月,走到現在人人自危的情況。我們一向自詡為民主法治的先進國家,但其實看看這一年多來的狀況,衛福部指揮中心用一條疏困條例第7條戰勝全國萬萬條法條,把通保法當成塑膠做的,一條疏困條例第7條就可以限制醫護人員出境,可以用電子圍
人死了以後,需要相驗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驗是由醫師或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去檢驗屍身、調閱病歷,以確認死亡原因。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兩種。 一、 行政相驗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詐騙集團橫行的現在,許多民眾因為各種理由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與銀行密碼、提款卡或者協助提款、協助收款、協助轉成虛擬貨幣等等,因而遇上官司麻煩,而成立洗錢防制法及刑法的洗錢罪、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罪、加重詐欺等等。
Thumbnail
「人頭帳戶」是指該帳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例如:詐欺、洗錢等;通常是詐騙集團用各種方式騙取或收購該帳戶(包含實體提款卡、網路銀行、虛擬貨幣平台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帳戶)。
Thumbnail
以詐欺案件來說,貸款詐騙是指詐騙集團用各種手段,欺騙被害人交出自身的提款卡、網路銀行或者協助提領贓款等等,使得被害人自身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人頭帳戶,也同時身兼被害人及被告的雙重身分。
Thumbnail
現今詐騙案件日益猖獗,許多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交出自身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碼、協助他人收錢、轉錢、領錢、申辦虛擬貨幣平台帳號密碼以及辦理約定轉帳,進而成為人頭帳戶;其實人頭帳戶案件並不棘手,重點在於能夠掌握各種詐騙話術和手法的案件核心,並倚賴法庭實務經驗的專業攻防,都是可以爭取不起訴以及無罪的。
Thumbnail
充分和律師討論後,成功說服檢察官: 該帳戶原本就是被告經常使用的帳戶,與不少案例為了提供帳戶而申辦帳戶不同 有對話紀錄可證被告確實是因為求職,誤信詐騙集團提供帳戶之要求 被告於案發後立刻報警 等等,因此被告並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詐騙集團要騙到民眾的錢,一種方式就是派車手現場向民眾收錢,但這種方式風險極大,很可能被警察當場「抓包」,另一種比較安全的方式就是使用人頭帳戶,因此如何取得人頭帳戶,對詐騙集團來說,極為重要。大致來說,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方式有幾種: 1.     借或租:早期詐騙集團大概就是以向他人借帳戶,或者
Thumbnail
詐騙無所不在、無孔不入 近期最常被諮詢的刑事案件,莫過於「提供他人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案件了!   時序上,通常會先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再來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做筆錄,然後案件會被移送地檢署。   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Thumbnail
當被騙去作人頭帳戶時,必須不斷舉證自己的清白,並尋求律師幫忙,以及積極參與訴訟過程並提供證據。此外,被害人在偵查中建議出庭,以增加被告被起訴的機率。針對人頭帳戶的追回款項策略,應當報案凍結人頭帳戶,讓詐騙集團不得逞。
台灣去年被詐騙金額再創新高,總計高達88.78億元,大量的案件嚴重癱瘓第一線警力,原以為多抓一個犯人就能少一些民眾受害的可能性,但犯人送到院檢,最後又是數萬元交保,拍拍屁股就能再騙下一個,讓檢警疲於奔命,卻是越來越多民眾遭騙。 犯罪集團為了掩飾詐得的犯罪所得,利用不知情人的帳戶,也就是俗稱的「人頭
Thumbnail
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人的錢,於是被害人去提告,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也變成了人頭帳戶。 網路上常常看到有人提問 當人頭帳戶有那麼嚴重嗎? 被當成人頭帳戶有人知道要怎麼處理嗎? 碰到這種事情 只能苦勸當事人 勿急! 勿慌! 勿害怕! 配合調查,釐清事情 冷靜應對 涉嫌人頭帳
Thumbnail
詐騙集團橫行的現在,許多民眾因為各種理由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與銀行密碼、提款卡或者協助提款、協助收款、協助轉成虛擬貨幣等等,因而遇上官司麻煩,而成立洗錢防制法及刑法的洗錢罪、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罪、加重詐欺等等。
Thumbnail
「人頭帳戶」是指該帳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例如:詐欺、洗錢等;通常是詐騙集團用各種方式騙取或收購該帳戶(包含實體提款卡、網路銀行、虛擬貨幣平台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帳戶)。
Thumbnail
以詐欺案件來說,貸款詐騙是指詐騙集團用各種手段,欺騙被害人交出自身的提款卡、網路銀行或者協助提領贓款等等,使得被害人自身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人頭帳戶,也同時身兼被害人及被告的雙重身分。
Thumbnail
現今詐騙案件日益猖獗,許多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交出自身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碼、協助他人收錢、轉錢、領錢、申辦虛擬貨幣平台帳號密碼以及辦理約定轉帳,進而成為人頭帳戶;其實人頭帳戶案件並不棘手,重點在於能夠掌握各種詐騙話術和手法的案件核心,並倚賴法庭實務經驗的專業攻防,都是可以爭取不起訴以及無罪的。
Thumbnail
充分和律師討論後,成功說服檢察官: 該帳戶原本就是被告經常使用的帳戶,與不少案例為了提供帳戶而申辦帳戶不同 有對話紀錄可證被告確實是因為求職,誤信詐騙集團提供帳戶之要求 被告於案發後立刻報警 等等,因此被告並沒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詐騙集團要騙到民眾的錢,一種方式就是派車手現場向民眾收錢,但這種方式風險極大,很可能被警察當場「抓包」,另一種比較安全的方式就是使用人頭帳戶,因此如何取得人頭帳戶,對詐騙集團來說,極為重要。大致來說,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方式有幾種: 1.     借或租:早期詐騙集團大概就是以向他人借帳戶,或者
Thumbnail
詐騙無所不在、無孔不入 近期最常被諮詢的刑事案件,莫過於「提供他人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的案件了!   時序上,通常會先收到銀行警示帳戶的通知,再來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做筆錄,然後案件會被移送地檢署。   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Thumbnail
當被騙去作人頭帳戶時,必須不斷舉證自己的清白,並尋求律師幫忙,以及積極參與訴訟過程並提供證據。此外,被害人在偵查中建議出庭,以增加被告被起訴的機率。針對人頭帳戶的追回款項策略,應當報案凍結人頭帳戶,讓詐騙集團不得逞。
台灣去年被詐騙金額再創新高,總計高達88.78億元,大量的案件嚴重癱瘓第一線警力,原以為多抓一個犯人就能少一些民眾受害的可能性,但犯人送到院檢,最後又是數萬元交保,拍拍屁股就能再騙下一個,讓檢警疲於奔命,卻是越來越多民眾遭騙。 犯罪集團為了掩飾詐得的犯罪所得,利用不知情人的帳戶,也就是俗稱的「人頭
Thumbnail
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人的錢,於是被害人去提告,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也變成了人頭帳戶。 網路上常常看到有人提問 當人頭帳戶有那麼嚴重嗎? 被當成人頭帳戶有人知道要怎麼處理嗎? 碰到這種事情 只能苦勸當事人 勿急! 勿慌! 勿害怕! 配合調查,釐清事情 冷靜應對 涉嫌人頭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