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從去年一月開始,成功的在疫情傳播下脫身,守住了一年多。但我們卻在短短的一個月,走到現在人人自危的情況。我們一向自詡為民主法治的先進國家,但其實看看這一年多來的狀況,衛福部指揮中心用一條疏困條例第7條戰勝全國萬萬條法條,把通保法當成塑膠做的,一條疏困條例第7條就可以限制醫護人員出境,可以用電子圍籬系統來定位手機,去抓不遵守隔離規定的人,更可以在演唱會設天網。法律人呼籲疏困條例第7條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法官保留原則」,至今講了一年多了,但這個國家沒人理會,人民更是毫不在意。結果,前一陣子更是誇張,把萬華區幾十萬人的通聯、瀏覽網頁紀錄都調出來分析,毫不意外的又是疏困條例第7條。我以為,國家侵害人民權利之行為應該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門檻。那拿著疏困條例第7條這種模糊不清的條文當成尚方寶劍,就可以四處亂砍的國家,又能算是什麼?
然後,這一年多的時間裡,政府還濫用社維法、疏困條例第14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大肆偵辦、移送所謂假消息的案件,也不管有多少所謂的假消息其實就是政治性的言論,甚至是對政府作為的批評或合理懷疑,只要跟你政府說的不一樣就叫假消息,濫行移送,然後換來一堆法院不罰的裁定和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然而,政府不理會司法的認定,繼續濫行移送,明知道不太可能會構成,最近更是常在衛生主管機關的粉專、APP群組中,看到有爭議的「小編圖文」,或者主管機關官員在記者會發言,動輒以「移送」與刑責恫嚇大眾。這種作為不僅是嚴重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更是徒耗社會和司法資源。
各位,以前覺得政府守的很好,所以覺得政府的作為都是對的,覺得都是法律人在逆風,那現在呢?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只從結果去論定政府的作為,因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手段與目的都必須合法,只要有一者不合法,就是違法,就該被批評、究責。如果認為目的(防堵疫情)是對的,手段就可以不管合法與否,一律大力支持,那請問這種行為跟警察過往的刑求、違法搜索有什麼兩樣?如果,所有人都不在意政府違法,支持政府的所有作為,沒有監督的社會氣圍和力量,那從民主國家轉成獨裁國家就不遠了。因為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敗,這個至理名言從古至今就沒失準過。
除了政府的濫權作為,最近疫苗議題正夯,每個人都想搶疫苗。雖說目前指揮中心有排定公費疫苗的優先順序,但在1、2週前我就曾說過,有本事的人一定還是打的到疫苗,不用管什麼順序,會需要去爭取優先順序的,也就你我這種無權無財又無勢的大眾。然後最近我就覺得究竟看了三小?前天看到味董可以以雲林縣縣長同住家人的身份打疫苗,而2人住的前後2棟棟距40公尺也可以叫同住,那我如果跟醫院住的近一點也是醫護人員吧?這也就算了。昨晚居然又看到台北市好心肝診所居然可以拿到千劑的疫苗給不知道什麼人打,一家診所能有多少人台北市衛生局不知道?我用膝蓋想就知道了不起幾十個人,你給到一千劑是什麼意思?什麼叫選擇相信診所?然後究竟是打到了什麼人身上?這些人憑什麼找的到這條門路?真的是什麼妖魔鬼怪都出籠了啊。
這幾天因為全台檢察官相驗到太多死後確診案例,衛生局卻都推拖不願協助,置相驗的檢察官、法醫、書記官、員警、司機於感染的危險之中,更是讓死者家屬可能受感染而不自知到處傳染。所以我們這2天不斷發聲明,希望行政相驗能確實的做,不要都丟給司法相驗。而且猝死案件確診比例太高,光台北市最近送驗的猝死案件中,13件就有8件確診,希望所有猝死案件都能先做PCR篩檢。結果陳時中部長在記者會的回覆是[猝死都是檢察官相驗,相信檢察官會很小心的處理相關事宜],直接否決了全面篩檢猝死的要求。那種輕描淡寫的嘴臉,就是典型的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我是義和團嗎?我們有神功護體嗎?請問我要怎麼小心?醫生防護做那麼好都會院內感染,請問我要怎麼防護?我連防護衣都不會穿,你倒是教教我啊。疫苗沒得打就算了,連猝死PCR篩檢都否決,再看到上面那些權貴有本事就可以偷打疫苗,我真的是氣到睡不著。
回到最初的那一句話,混亂的時代有如照妖鏡,一個國家是偉大還是虛有其表,一照便知。經過這一年多,走到現在這一個地步,在你們眼中這個國家是真偉大還是虛有其表?照妖鏡下是仙還是妖?如果你捨不得批評自己的國家,那就給這個政府打個分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