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成立時,需以營業性質選擇組織型態,依據法源區分三大類:
1. 商業登記法:「獨資、合夥」
2. 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
3. 公司法:「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一)、商業:又稱為行號,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獨資】是指一個人單獨出資,其經營及全部盈虧皆由個人負擔。
【合夥】是由兩個人以上共同約定契約,各別出資共同決議經營事業。
@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計算。
獨資及合夥優點:
A.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人。
B. 資本額25萬以上才需要會計師資本簽證。
C. 有機會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降低稅賦。
D. 行號名稱在不同縣市可以重複。
獨資及合夥缺點:
A. 責任是無限責任的。
B. 不具備法人格且不屬於公司組織。
C. 有些營業項目規定是公司型態才可經營。
D. 申辦貸款相較於公司較困難。
E. 無法申請部分政府補助、投標資格。
F. 合夥夥伴退夥即解散。
(二)、【有限合夥】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的權責,由一人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織。
*普通合夥人:指直接或間接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指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
@原則:營利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配發給個人,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股利所得計算。
@產業創新條例:營利所得符合一定條件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計算。
有限合夥優點:
A.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
B.經營人與投資人權利分開承擔不同的責任。
C.雖然是合夥但具有法人格。
D.表決權可依照契約出資額比例分配。
有限合夥缺點:
A. 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需要會計師資本簽證。
B. 不得以公司名義命名
C. 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三)、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法人:是指公司在法律上人格化,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無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兩合公司】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將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資方式可以信用、勞務抵充,其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營利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配發給個人,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股利所得計算。
公司優點:
A. 營業項目經營較廣。
B. 公司名稱全國唯一,有利於辨識。
C. 具有法人格,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D. 因法律較嚴格,且經會計師簽證,故較容易申辦貸款。
公司缺點:
A. 無論資本額多少都需要會計師資本簽證。
B. 一定要使用發票。
組織型態選擇建議
個人經營初期若資金較低,想要地區性試探市場,可以選擇「行號」,要注意的是行號對債務是無限責任,適合服務風險較低或規模小之產業。
若兩人以上出資則會建議選擇「公司」,其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對合資較有保障且彈性,機構補助及銀行貸款也相較容易,也因為公司名稱是全國唯一更容易塑造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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