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型態 (以業主權利義務做區分)
1.獨資企業:係由一人投資,一人主持經營的企業,是企業組織中最簡單的組織方式
2.合夥企業:係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資經營的企業,在法律上各合夥人共同負無限責任
3.公司企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而成立的社團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企業又可分:
a.無限公司:為二人以上股東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b.有限公司:為一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c.兩合公司:為一人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之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d.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組織之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若干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任
e.合作企業:係指經濟上被壓迫者,為防止私人托拉斯的危害,以保護本身為目的,共同出資經營的經濟組織,雖然合作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管理上、營運上亦逐漸企業化
*台灣中小企業定義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新台幣8000萬下,其他行業前一年度營業額新台幣1億元以下。
2.配合輔導需求,可採員工人數認定,亦即上述前列三項行業經常雇用員工未滿200人,其他行業未滿50人。
公營企業、民營企業
1.公營企業:公營企業 (Government Enterprise) 乃指企業的資本完全由政府提供。此種企業之所有權屬於政府,其盈利由政府享有,風險亦由政府負擔。
2.民營企業:民營企業(Private Enterprise) 即由個人或私法人提供全部投資經營的企業,其所有權屬私人或私法人,盈虧由出資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