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8|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商法事件】境外保單賺很大?有哪些法律風險呢?(刑事責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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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轉向了境外保險,但是!為什麼金管會三度示警不要買呢?境外保單在我國是合法的嗎?


    【案例事實】

    阿仁在一間保險公司擔任保險員,有一天公司來了一位超級VVVVVIP的客戶,公司老闆直接請客戶進辦公室,並請阿仁也一同進辦公室,而後老闆拿出了一份阿仁沒看過的保單,是某間挪威公司販賣的保單,老闆便要求阿仁為客戶講解這份境外的保單內容,客戶也果然當場掏出大把大把的現金購買了這份挪威的保單,老闆龍心大悅便給了阿仁新臺幣10萬元作為獎金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保險法第168條之4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案例分析】

    一、    境外保單是什麼?為什麼一堆人搶著買?

    一般民間所稱之境外保單,是指在我國境外其他地區設立的保險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境外保單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它吸引人的地方在於多元化投資,分散投資風險、有些國家甚至會有稅收的優惠措施、要保人追求更完整的保險方案,以及外幣匯率風險管理。

    二、    那為什麼金管會要三度示警不要買呢?!

    (一)  境外的保險公司,我國金管會無法監管,如欲保險爭議,需要民眾自行與境外保險公司洽談,恐求助無門!

    (二)  境外的保險公司販售的保單及相關文件,大多是以英文書寫,縱然有中文譯本,也不一定跟原本的意思相同!

    (三)  境外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

    (四)  支付境外保單的保險費用,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也無法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五)  國外保險相關規定不一定與我國法律相同,恐保護不周!

    三、    案例解析:

    (一)  我國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違反的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那阿仁被叫進辦公室為客戶講解境外保單的行為,有沒有違反呢?

    1.   依照保險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所謂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保險業務員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或從事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之保險招攬行為

    2.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雖然阿仁只是幫客戶講解境外保單,但是法規已經明文規定保險業務員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可能也是屬於保險招攬的行為態樣喔

    3.  所以阿仁的行為,恐已經觸犯了非法招攬保險業務罪!

    (三)  阿仁除了可能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連當初老闆給的獎金10萬元,依保險法第168條之4,也會被法院認定是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喔!

    四、    結語:

      儘管境外保單存在吸引人的機會,但在我國販售境外保單屬於犯罪行為,因為這些境外保單通常未經金管會的許可,可能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對投資者的資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投資者應該避免參與任何非法的境外保單交易,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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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決: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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