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事件】法院扣押要保人的保單,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受影響嗎?

【商法事件】法院扣押要保人的保單,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受影響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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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債務人擁有人壽保險契約時,法院對其保單價值發出扣押命令,尚未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單時,是否會影響受益人請領保險金?實務上存在爭議,本文探討扣押命令的效力範圍。


【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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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債務人向B銀行借款600萬元未能清償,B銀行發現甲債務人有幫配偶乙買了一份人壽保單(要保人是甲),受益人是兒子丙,並且保費是用躉繳的方式一次繳清,經查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金額高達金額高達100萬元,B銀行遂向法院聲請,對該筆人壽保單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核發扣押命令

不料,不久後,於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單前,乙去世。因此,受益人丙向保險公司申請500萬元保險金,那保險公司到底要不要給丙這500萬元呢?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116條第7項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法第28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案例分析】

一、前言:

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目前最高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代替要保人終止保單以取得解約金償付請求權《人壽保險遭強制執行,附約醫療險恐不保(上集)》

保單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通常會先核發扣押命令,把這張保單先凍結起來,禁止要保人變動避免脫產,再來才會核發執行命令,代替債務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請求解約,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轉變為解約金,債務人因此對保險公司享有解約金償付請求權。

但是,扣押命令到執行命令這之間,會有一段作業程序,如果被保險人在這段時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那受益人的權利會受影響嗎?

二、可執行的責任財產範圍:

(一)可以被強制執行的範圍,是以債務人可以主張的財產為限,因為欠錢的人是債務人,所以如果不是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或債權,當然就不能殃及到債務人的家屬或其他第三人,所以如果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法院核發的扣押命令當然就不會及於非債務人的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二)本件案例中,法院扣押效力僅及於債務人(甲)可支配的保單價值,如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受益人(丙)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金享有請求權,該權利歸屬受益人,不屬於債務人財產,自然也不在法院的扣押效力範圍內。

(三)但如果要保人跟受益人是同一人呢?那就要看法院的扣押命令有沒有包含到將來的債權囉!

三、如果在法院核發執行命令,解除保單之前,被保險人死亡,那保險公司還可以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嗎?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且扣押命令效力不及於要保人以外之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在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之前,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保險金予受益人

(一)如前述,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法院是不能扣押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二)而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此時,法院還沒核發執行命令將保單解約,那保險公司就有義務要依照保單內容,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


【結語】

     法院扣押命令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債務人可處分的保險給付請求權,受益人獨立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不受影響。若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將提供專業協助,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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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2.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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