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好事成雙!關於結婚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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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是一名區公所課員,透過未婚聯誼活動找到了合適的伴侶小睿,是在市立小學擔任資訊教師,兩人相戀1年多決定要攜手步入婚姻,共組家庭,對於結婚相關的事情有許多細節不太了解,經洽詢人事室後,說明結婚登記、婚假及結婚補助等流程如下:

一、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一)申請對象、地點:

  1. 申請人:當事人之雙方或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2. 地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準備文件及程序:

  1. 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請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二年內所拍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一張。

(2)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請攜帶當事人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2.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請攜帶結婚書約(書約需有雙方當事人及證人2人之簽名或蓋章)。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請另攜帶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攜帶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6)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7)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三)新竹市戶政事務所網站連結:

  1. 東區戶政事務所。
  2. 北區戶政事務所。
  3. 香山區戶政事務所。

二、安排好蜜月旅行了,婚假怎麼申請?

(一)請假規定:

  1. 法規依據:

(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2)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4)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約用人員結婚者給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1. 案例說明:

申請婚假案例說明(轉載自銓敘部FB專頁)

3.申請婚假準備文件:檢附結婚證書或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二)差勤系統申請:

如果是國內蜜月旅行至本市機關內部人事業務系統(webitr)—差勤—其他假別—婚喪娩—婚假,申請婚假即可。
承上,小安跟伴侶討論婚假要去歐洲蜜月旅行,要如何申請婚假呢?新竹市機關內部人事業務系統(webitr)請假流程請參閱以下步驟:


(三)延請婚假簽呈範例:

小安跟小睿原本已經規劃好要出國蜜月旅行,可是小睿媽媽近期生病需住院治療,跟小安商量後決定延期至半年後申請婚假,正苦惱如何辦理「簽請同意」,人事室提供延請婚假申請表範例如下,該表內容可能因機關不同而有差異,建議請洽尋所屬機關人事室。


三、結婚補助怎麼申請?我符合申請資格嗎?

(一)結婚補助適用對象:

法規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2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

  1. 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 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2. 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3.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4. 現役軍人

(二)結婚補助相關規定:

  1. 準備文件及申請程序:請領結婚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2. 補助基準:2個月薪俸額(不含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職務加給)。
  3.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4. 限制: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三)請領期限:在結婚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恭喜您邁入人生新階段,找到生命中的比翼鳥、連理枝,還有那些關於結婚的相關規定想了解的呢?歡迎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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