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上一次講完了「婚約」,本週就要正式送入洞房…噢不是,是「結婚」。照民法的章節編排,結婚最主要的規定有二,一個是「結婚的要件」,一個是「結婚的效力」。在結婚的要件中,在符合結婚的要件下,結婚才會屬於有效婚,而結了婚之後發現當初結婚不符合形式要件等原因,可主張結婚無效;或是在法律規定結婚得撤銷的狀況,可以主張撤銷結婚。兩者的效力也有所不同,要知道其間的差別所在。而結婚的效力中,有關於各自保有本姓、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及家庭生活費的負擔等規定的介紹,以及下一話要介紹的「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