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不會設計薪資結構 把非工資變成工資!

  1. 雇主所發給之海外津貼,顧名思義,係派駐國外工作之額外津貼,就當時派駐海外之員工而言,固屬勞工願赴海外地區服勞務之對價然就雇主與勞工互動之整體而言,勞工派駐海外未必為經常性,極有可能依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或輪調,而各國之勞動條件,幣值、生活水準大多不同,且薪資係折成當地幣值在國外工區發放,有匯率變動問題,極難有統一之標準,是以加計之海外津貼,性質上與差旅津貼相似,並非經常性給與
  2. 且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規定,亦將差旅費、差旅津貼排除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經常性給與範圍以外。
  3. 另外,機票補貼性質亦同,僅為勞工派駐海外期間,僱主補貼往返國內機票之費用,與勞務對價無關,也非經常性給予,非屬工資性質。
有勞務對價未必是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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