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設計薪資結構 把非工資變成工資!
- 雇主所發給之海外津貼,顧名思義,係派駐國外工作之額外津貼,就當時派駐海外之員工而言,固屬勞工願赴海外地區服勞務之對價,然就雇主與勞工互動之整體而言,勞工派駐海外未必為經常性,極有可能依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或輪調,而各國之勞動條件,幣值、生活水準大多不同,且薪資係折成當地幣值在國外工區發放,有匯率變動問題,極難有統一之標準,
是以加計之海外津貼,性質上與差旅津貼相似,並非經常性給與
。 - 且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規定,亦將差旅費、差旅津貼排除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經常性給與範圍以外。
- 另外,機票補貼性質亦同,僅為勞工派駐海外期間,僱主補貼往返國內機票之費用,與勞務對價無關,也非經常性給予,非屬工資性質。
有勞務對價未必是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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