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6|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外籍移工 V.S 本國勞工 工資檢查規定不相同!

    引進外籍移工法令繁雜,雇主怎麼會知道那麼多法令呢?

    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外籍移工相關事宜也是實務需要。

    但是有些規定,雇主還是需要知道,不能說不知道!

    被主管機關開罰,就是千金難買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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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有嗎?真的有開嗎?

    第 32 條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七、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第 33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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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4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依第一項或前條第五項之通報後,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

    第 34-2 條

    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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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5 條(以下很重要)

    •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第 65 條

    雇主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外國人簽訂之定期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譯本。


    第 66 條(重要)

    •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並記載下列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且自行保存五年

    一、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

    二、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

    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

    •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檢查

    一、勞動契約書。

    二、經驗證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函

    • 行政院配套措施中建議外勞膳宿費得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部分,按產業類外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惟其作價應公平合理。
    • 外籍移工薪資是否含膳宿費用以及數額多寡,應由勞雇雙方於移工入國前自行協議合理的費用後,記載於勞動契約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雇主應依勞動契約及工資切結書約定於每月薪資中扣除膳宿費用。 
    • 雇主向移工扣除膳宿費,並不得作不利於上述切結書內之規定金額。
    • 膳宿費用包含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等,且膳食部分雇主須提供一日三餐並含例假日
    • 「膳食」之提供,若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書面合議,由外籍勞工自理膳食,有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上「膳食費」之補貼之認定,須符合目前「物價水準」。 

    小結

    就業服務法本來就是以管理為重點,一個不小心很容易違法,而且罰鍰不輕。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67)都只是基本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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