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搭交通船期間順道幫忙搬運貨物,是不是違反就服法容留工作?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個案判斷

一. 為誰幫忙?

二. 誰的請託(或指示?) 管領交通船或他人指示?

三. 從事整理貨物、搬運物品是不是勞務提供?

四. 管領交通船或指示人,客觀事實已有清楚之認識,且該事實之實現並不違背其本意。(是否已聘其他外籍移工?)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何謂非法容留?

《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 (義務主體是「任何人」)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係指

  1. 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在其所管領之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2. 該條規定據以處罰之前提,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為已足(容留時間長短不拘),並不問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動機及對價之有無,亦不因該容留者與外國人無聘僱關係而得解免其責

為何不是用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處罰?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 》(義務主體是「雇主」)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第1款、第2款: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相關法律併為思考

《就業服務法 第 4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立法理由

管制外國人之聘僱,並對基於國家發展需要而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及媒介行為等予以有效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立法理由

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

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第1項明定不予處罰。

所謂「故意」

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而言;

所謂「過失」

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小結

《就業服務法 第 63 條》

  •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裁處船東新臺幣15萬元罰鍰。
avatar-img
174會員
489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基法第29條及公司法第235條之1僅規定公司於章程明定,用於分派員工酬勞之獲利狀況之一定定額或比例,以及公司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至於如有盈餘時,如何核發給個別員工,法無明文,雇主自得考量企業經營治理之需、獎勵之目的、員工之表現,以及薪酬之公平合理性等因素,
雇主所發給之海外津貼,顧名思義,係派駐國外工作之額外津貼,就當時派駐海外之員工而言,固屬勞工願赴海外地區服勞務之對價,然就雇主與勞工互動之整體而言,勞工派駐海外未必為經常性,極有可能依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或輪調,而各國之勞動條件,幣值、生活水準大多不同,且薪資係折成當地幣值在國外工區發放,有匯率變動
業務性質變更 VS 調動5原則 「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參照)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某勞工在台中市某家連鎖旅行社工作,該家旅行社資遣該名勞工,但勞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雇主從20022年就未再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若依投保薪資4萬5800元、失業給付6個月試算,應賠償16萬4880元。 勞保局表示,當勞工非自願離職、且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
基法第29條及公司法第235條之1僅規定公司於章程明定,用於分派員工酬勞之獲利狀況之一定定額或比例,以及公司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至於如有盈餘時,如何核發給個別員工,法無明文,雇主自得考量企業經營治理之需、獎勵之目的、員工之表現,以及薪酬之公平合理性等因素,
雇主所發給之海外津貼,顧名思義,係派駐國外工作之額外津貼,就當時派駐海外之員工而言,固屬勞工願赴海外地區服勞務之對價,然就雇主與勞工互動之整體而言,勞工派駐海外未必為經常性,極有可能依工作目標、性質而選派或輪調,而各國之勞動條件,幣值、生活水準大多不同,且薪資係折成當地幣值在國外工區發放,有匯率變動
業務性質變更 VS 調動5原則 「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參照)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某勞工在台中市某家連鎖旅行社工作,該家旅行社資遣該名勞工,但勞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雇主從20022年就未再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若依投保薪資4萬5800元、失業給付6個月試算,應賠償16萬4880元。 勞保局表示,當勞工非自願離職、且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關於移工的60Q 大哉問 當移工、雇主、仲介這樣的三方角力,會發生怎麼樣的各式情境與爭議糾紛呢? 以下簡單整理個問題集,讓想要聘雇移工的(潛在、未來)雇主,瞭解一下,可能會面對、承擔的問題處境! 至於每一題的問題情境涉及到法令與實務現況,到時一一援引相關法令或是以實務上的相關處置方式、經驗做說
Thumbnail
臺灣面臨嚴重的勞動力缺乏,從餐飲業到醫療產業都受到影響,甚至航空業也面臨空服員不足的問題。文章關注了外籍勞工帶來的變化,並提出問題:是否可以對於服務人員更友善和尊重?
Thumbnail
  外送員究竟是怎麼樣的工作呢?外送產業從幾年前逐漸興起,有些公司為吸引人力,也紛紛拋出某些招募廣告詞:工作時間任選、自由彈性、月收入上看十萬等條件。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本書針對這些說詞提出質疑,並探討外送員行業的勞動現場、工作制度、勞動安全等問題,進而讓我們瞭解外送行業的實際情況。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的審批及把關機制,並闡述相關工程的人力需求和計劃的監察機制。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附上資源,希望給需要幫助的人 校園 反霸凌專線:195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關於移工的60Q 大哉問 當移工、雇主、仲介這樣的三方角力,會發生怎麼樣的各式情境與爭議糾紛呢? 以下簡單整理個問題集,讓想要聘雇移工的(潛在、未來)雇主,瞭解一下,可能會面對、承擔的問題處境! 至於每一題的問題情境涉及到法令與實務現況,到時一一援引相關法令或是以實務上的相關處置方式、經驗做說
Thumbnail
臺灣面臨嚴重的勞動力缺乏,從餐飲業到醫療產業都受到影響,甚至航空業也面臨空服員不足的問題。文章關注了外籍勞工帶來的變化,並提出問題:是否可以對於服務人員更友善和尊重?
Thumbnail
  外送員究竟是怎麼樣的工作呢?外送產業從幾年前逐漸興起,有些公司為吸引人力,也紛紛拋出某些招募廣告詞:工作時間任選、自由彈性、月收入上看十萬等條件。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本書針對這些說詞提出質疑,並探討外送員行業的勞動現場、工作制度、勞動安全等問題,進而讓我們瞭解外送行業的實際情況。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的審批及把關機制,並闡述相關工程的人力需求和計劃的監察機制。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附上資源,希望給需要幫助的人 校園 反霸凌專線:195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