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1 - 什麼是信託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信託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讓東西發揮該有的功能,不受擁有者的因素影響

例如我有一棟價值 1 億的房產,我想拿房產跟你借 1000 萬,但你在拉聯徵時,發現我的信用不佳,因此不敢借給我,這就是受到「人」因素的影響,東西再好,人不好就是不好,因此我可以透過信託,將「人」和「物」分開來。

信託要件

  • 有財產: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
  • 有目的:信託的目的是「受益人的利益」→ 信託法是以受益人角度來看法條,也就是怎麼做對受益人有利
  • 移轉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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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成立的三法則

  • 信託標的(信託財產)確定性法則
  • 信託設立意圖(信託目的)確定性法則
  • 受益人確定性法則 - 唯此原則並「不適用於公益信託」 → 受益對象不特定
    • 例如公益信託,發獎金給考試第一名,這時候其實還不確定受益人是誰,但等考試放榜,要執行時就可以確定受益人是誰


信託方式

契約信託

  • 是「雙方」行為,有簽約
  • 一般民事信託為「不要式行為」(也就是不具備一定型式),可以用口頭或書面
  • 營業信託為「要式行為」,要用書面
  • 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或處分給受託人時),信託行為即「發生效力」
  • 委託人要「有行為能力」(才能移轉財產)
    • 滿 18 歲
    • 未成年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但不能成立他益信託,因為未成年人從事的法律行為必須是基於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只能成立自益信託
    • 未成年人不得擔任受託人和信託監察人,因為這些是責任,而不是基於未成年人的利益

遺囑信託

  • 是「單獨」行為
  • 委託人(立遺囑人)以立遺囑方式設立信託,在遺囑中載明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分,在其死亡後信託於受託人
  • 遺囑信託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於「繳納遺產稅」後,由「受託人」取得其遺產
  • 遺囑能力以「16 歲」為標準,小於 16 歲,不得立遺囑,滿 16 歲,不幣經過法定代理人也能立遺囑
  • 遺囑信託也不能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
  • 若委託人生前先跟銀行簽訂約定書(避免立遺囑後沒有受託人,也就是銀行不同意),這樣仍算是遺囑信託(單獨行為),因為約定書不是契約
  • 案例分析
    • 若委託人在生前與人訂定信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使信託於委託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時,屬於『契約信託』
    •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據委託人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使受託人依遺囑所定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份財產之信託,是屬於『契約信託』
    • 只要有簽契約,就是「契約信託」
  • 不須經過受託人同意 → 因為是單獨行為
  • 若受託人不同意,信託會生效嗎? → 會,因為是單獨行為
  • 若受託人拒絕,或是找不到受託人
    • 非公益信託:找法院
    • 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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