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5|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3 信託的財產與稅務

信託財產之範圍與要件

    • 範圍:非財產權,例如事業、經營權、商譽,不能成為信託設立的標的
    • 要件要能以金錢計算要是「積極財產」(也就是資產),除非資產大於負債,並且資產負債分不開例如我有 1 億房產跟你借 3000 萬,並設定抵押權,這樣就可以做信託

信託財產之特性

    • 物上代位性:因信託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權
    • 信託財產佔有瑕疵之承繼

信託財產之獨立性

  • 原則: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包含假扣押、假處分
  • 例外:可強制執行
    • 信託「前」就已產生之權利。例如拿房子向別人借錢,設定抵押權後,將房子拿去信託,這樣如果哪一天還不出錢,由於是先有抵押權才去信託,因此可以強制執行
    • 因信託「本身」所產生之權利

例如受託人幫你管理房子,你要付信託管理費,則信託管理費就是衍生出來的權利,若無法支付就可以強制執行

例如不動產會有房屋稅跟地價稅,若繳不起也可以查封信託財產

例如將房子拿去信託,要弄裝潢,結果付不起裝潢費,建商就可以查封信託財產,因為這個裝潢費用是信託財產衍生出來的


不適用民法因混同而消滅之規定: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 一般情境:我用 1 億的房子跟你借 3000 萬,並設定抵押權,接著我將房子用 1 億賣給你,但後來我說我還不起錢,這時候你會去賣你的房子幫我還債嗎?肯定不會,因此 → 抵押權「無」存在之意義,「因混同」而消滅
  • 信託情境:我用 1 億的房子跟你借 3000 萬,並設定抵押權,接著我請你當我房子的受託人,但後來我說我還不起錢,這時候你會去賣房子嗎?會,因為你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因此 → 抵押權「有」存在之意義,「不因混同」而消滅


信託公示制度

  •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把財產拿去做信託登記,未來在交易時,買方要注意信託契約是否可以交易,如果不能交易還要買,後果自負
  • 如果沒有做信託登記,就不能用信託契約對付買方(第三人)


信託課稅之理論

信託實體理論:信託個體是納稅主體

    • 優點:便於課稅
    • 缺點違反實質所得者(受益人)課稅原則容易形成租稅之規避,例如我有 10 塊土地,原本應該繳 5.5% 的稅,但透過信託變成我有 5 塊,受託人有 5 塊,稅率降到 1%

信託導管理論:信託個體非內稅主體

  • 課稅是對享受真正利益的人課 → 對受益人課
  • 原則:以所得「發生」時課稅,也就是只要信託財產取得所得,就要課稅。例如信託財產是股票,拿到股息時,就要課稅,不管受益人有沒有拿到,就對受益人課所得稅
  • 例外:以所得「分配」時課稅,也就是等受益人真正拿到時,才課稅。例如共同基金,因為受益人常變動,所以分配所得時才課稅
  • 信託生效、期間、消滅之稅負
    • 信託期間,標的是受益權,不是信託財產
    • 信託期間,由受託人代繳房屋稅和地價稅,因為他是持有者
    • 信託消滅,他益信託原則免稅,是因為信託生效時已經繳過了
    • 信託消滅,要繳土增稅,因為土增稅本身就是實現的時候才要繳,而受贈者收到才是實現的時候,因此是信託消滅時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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