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是中國商標制度之一,如果你的商標在三年內都不曾使用在任何地方,包含店頭宣傳、網路露出、商品外盒/商品本身等任何公眾可見的範圍內,只要三年未曾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商標。當你收到撤三的通知時,如果還打算繼續使用這個商標,那就要提出自己還有在使用的證據,包含以下這些地方:使用在商品或服務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主要包括:商標的銷售票據,合同,使用圖片、企業招牌、服務協議與其對應的發票,帶有商標圖案的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單(EX: 401報表)等。近三年的商宣傳材料(包括在報紙、雜誌、網路、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的宣傳資料;和公司製作的宣傳單頁、手冊等;公司促銷或其他推廣宣傳活動資料)如果商標局審核後認為證據足夠,就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商標,相反的如果商標局認為證據不足,商標就會面臨撤銷了。原文來源:中國大陸商標三年未使用(撤三),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