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件】酒駕不准易科罰金?如何聲明異議及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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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近年我國法律對於酒駕的處罰越來越嚴格,不僅是酒測值越來越低,連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門檻也越來越高,之前有跟各位介紹過酒駕的最新修法動態,內文有提到「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來撤銷執行檢察官的處分」,那到底要怎麼撤銷呢?可以用哪些理由撤銷呢?除了向法院聲明異議以外,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嗎?


【案例事實】

小劉昨晚跟客戶去應酬,考量到可能會喝酒,所以小劉出發到餐廳的時候,是乘坐計程車的,回程也是坐計程車回家,隔天睡醒後,覺得自己精神狀態良好,便如往常一樣開車出門上班,沒想到在距離家門不到1公里的地方,遇到警察,以警察以小劉在行進過程中使用手機為由,進行攔查,便依程序進行酒測,沒想到!小劉睡了一晚之後,酒測值能超標,而被依法送辦!!!法院判決小劉「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小劉本以為可以易科罰金三萬元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案例分析】

一、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一)之前的文章中,有跟各位說明,雖然判決書是法院作成的,但是能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需要由「執行檢察官」決定的。

(二)往年各位或許有聽過所謂的酒駕三振條款,也就是檢察署裡的慣例是五年內如果有三次酒駕紀錄,就不能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是近年臺灣社會對於酒駕採零容忍的態度,所以高等檢察署公布只要在有生之年酒駕三次起,就可能不能再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二、什麼情況下,執行檢察官會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除了上述的三次以上的酒駕判刑確定,檢察官考量的因素還有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比如酒測值嚴重超標、有人因此受傷或財物因此受損)有重大妨害公務(如酒後鬧事致警察受傷或不配合酒測)等情節,也會不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三、如果不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決定,可以怎麼辦?

(一)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二)向法院聲明異議

四、哪些理由可能會讓檢察官變更原處分或讓法院撤銷檢察官的處分呢?

(一)被告的特殊背景,比如家境、有需扶養之人、犯後態度、剛歷經人生低潮(如失業、分手、痛失親人)

(二)被告的健康狀況不適合入監服刑

(三)距離前次的酒駕時間

(四)自主性接受戒酒癮治療

五、本案分析:

本案的小劉在應酬的前後都是搭乘計程車,只是以為隔天睡醒酒精應該已經代謝的差不多,沒想到酒測值還是超標,可能可以認為小劉並沒有故意要酒駕的惡性,也與社會所譴責的不斷酒駕、不知悔改的被告有所不同,有機會可以爭取法院或檢察官撤銷原本不准易科罰金的處分!

【結語】

近年來酒駕事件頻傳,也造成許多家庭的破碎,除了危害到社會,也讓自己的健康、生命暴露於危險之中,當然一再倡導的是不要酒駕、不要酒駕、不要酒駕,但如果真的像小劉一樣,在不是故意酒駕的情況下,或是有什麼特殊的情況,也都還是可以透過聲明異議或向檢察官表示意見的方式,來為自己爭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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