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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在外,發生意外在所難免。根據統計,每天發生將近1000件車禍,而這個數字還不包含沒報警的案件,可見車禍有多麼頻繁。雖然我們平常被宣導的概念都是車禍最好一定要報警、受傷一定要去醫院驗傷。
但有些時候,就真的只是微不足道的小車禍,甚至完全沒有發生碰撞,只是插點撞到或逼車問題而引發兩人爭執。當下剛好手邊有事要忙,想盡快離開就不了了之,回家後才驚覺狀況似乎不對想提告。像這種小小的行車糾紛案件,事後反悔想提告還來得及嗎?當下沒報警有沒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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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追訴期是六個月,只要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告都來得及。在六個月內報警,可以請警方幫忙做筆錄、蒐集能夠在訴訟上使用的證據;超過六個月則因為追溯期時效已過,無法提告自然不存在報警的必要。
但有些路口沒有監視器,案發當下也沒有沒有其他證人目擊,更沒有留下相關車禍痕跡(地上的摩擦痕或車身傷痕等),警察到場恐怕也無法提供幫助。畢竟警方只能協助採證,沒辦法憑空生出證據。像這種時候,如果車禍案件不是太嚴重,就建議別浪費時間繼續糾結。因為通常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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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沒受傷就無法提告刑事傷害罪,想以較重的刑罰來制裁對方是不可能的。再來,能告什麼則要視當初狀況而定。如果僅有單純的車鎖,則是普通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要是連車損都沒有(只是差點撞到),恐怕只能考慮精神求償。
就算沒有罵人,講話大聲一點,讓人感到恐懼又不舒服,確實會給他人帶來心理創傷。至於是否有索賠的空間,也必須看侵害程度。若想請求更高額的賠償金,建議去看精神科並請求醫生開立證明。
此外,行車糾紛發生當下,若其中一方堵住對方去路,被攔路一方可提告強制罪;爭吵時有辱罵對方的言詞,得視情況提告公然侮辱罪;揚言要對對方或其家人不利,則是有成立恐嚇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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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主要還是已提告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為主,同時也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第一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現在大部分的車輛上都有裝設行車紀錄器,提告也比過往容易很多,只要將影像畫面作為證據陳報,都有機會成立(太過吹毛求疵的案例除外)。
雖然要提告逼車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也有不少告贏的例子,但打官司遠比您想得還要更浪費時間、精力,甚至如果對方居住在外縣市,您還得三不五時請假搭車去開庭,非常麻煩。
為了避免您被雜事煩惱到影響工作、生活,我們會建議您委託律師來幫您處理訴訟。委託律師後,您只要將整個案件交給律師,安心等待結果就好。可以說省時又無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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