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衝擊下,隨著長輩隔代資產的累積,如何將財產順利低成本的移轉給子女成了大家值得關心的議題,「信託」就是大家可以選擇的一種方式唷。
而近期財政部函釋,說明關於他益信託贈與案件所涉信託期間認定相關規定,該規定主要在於認定用信託方式移轉資產給子女,所應負擔的贈與稅為何?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函釋要旨:
財政部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2條關於他益信託贈與案件的信託期間認定。信託契約若約定受益人非委託人,且委託人無權變更受益人及信託利益的分配與處分,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課徵贈與稅。若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的終止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至受益人死亡時止,信託期間應依內政部公布的全國平均餘命認定。
為避免過度理解困難,以下用生活化方式說明給大家理解~
案例情境:
人物介紹:
張先生的考量:
張先生決定設立一個信託,將一部分資產轉給小美,但他希望這筆資產能夠確保小美一生的生活所需。因此,張先生找到了律師來擬定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的設立:
律師建議張先生在信託契約中明確規定小美為唯一的受益人,且張先生自己不能隨意更改受益人或處分信託資產。這樣的設計讓小美在未來能夠穩定地獲得信託資產的收益。
稅務問題的出現: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這類他益信託需要課徵贈與稅。然而,信託契約中並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只約定信託至小美去世時終止。
信託期間的認定影響贈與稅額的計算:
財政部的函釋指出,若信託契約中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約定至受益人去世時止,信託期間應依內政部公布的全國平均餘命來認定。這意味著,張先生的信託契約中,信託期間將以小美設立信託時的平均餘命來計算。
結論:
因此,張先生在設立這個信託時,除了要繳納贈與稅外,還需依平均餘命來計算信託期間,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