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5|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075條(收養之要件(四):不得被夫妻外二人同時收養)(96.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5條(收養之要件(四):不得被夫妻外二人同時收養)(96.05.23修正公布)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理由:

因第1074條但書係夫妻得單獨收養之規定,非屬本條除外規定排除之情形,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原條文】(收養之要件(四):不得被二人同時收養)(19.12.26制定公布)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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