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民法第1075條(收養之要件(四):不得被夫妻外二人同時收養)(96.05.23修正公布)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理由:
因第1074條但書係夫妻得單獨收養之規定,非屬本條除外規定排除之情形,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原條文】(收養之要件(四):不得被二人同時收養)(19.12.26制定公布)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您可能也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