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1020條之2(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1.06.26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20條之2(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91.06.26增訂公布)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夫或妻之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或惡意損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償行為,他方固得依第1020條之1聲請法院撤銷之。惟為免漫無時間限制,使既存之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危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及交易安全,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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