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6|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罵賤風波」淺談妨害名譽

    根據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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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星楊繡惠因不滿上《天才衝衝衝》節目,遭到主持人徐乃麟脫口說出「你很賤!」氣得她揚言再也不上對方節目,也接連衍生一連串的網路論戰,徐乃麟3日更表示拒絕兩人再同台。

    回述事件始末,楊繡惠先前參加《天才衝衝衝》剛好抽到ㄐ這個音,楊繡惠答「賤賤賤」,徐乃麟隨口說「你很賤」,怕對方誤會,他再補充「狠劍的劍」,但楊繡惠仍走心,更在直播中崩潰痛哭,表示不能接受被罵賤,憤而宣布永不上該節目。

    徐乃麟在多次強調只是節目效果後,他3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鄭重強調自己沒錯且未辱罵楊繡惠,還強調「心結已結下了」不願再和楊繡惠同台,形同封殺。5日更在IG發文:「人生苦短請遠離消耗你的人,狗咬人,一定是陌生人,人咬人,咬的一定是熟人」意有所指,疑似在影射這起事件。

    《天才衝衝衝》另一名主持人曾國城談及此事,也替徐乃麟緩頰:「乃哥沒有特別意思,但這沒有辦法,氣話怎麼能當真。」認為遊戲單元本來就有可能因為有人表現較差,而有銳利字眼的節目效果,暗指楊繡惠想太多。

    妨害名譽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規定在刑法第309條至第314條,其中規定了數種相關的罪名,包含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2條侮辱死者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妨礙名譽罪是指散布不實的事情或資訊,以至於損害他人的名譽或聲譽。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

    而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

    妨害名譽的主體是人格權,而非財產權,名譽象徵著一個人在社會上以及週遭親友間的評價,它影響著我們在這個環境中的社經地位、職場工作、與他人社交互動等。

    是否構成侮辱,除了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也應該考量表意人的個人條件,如果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導致對方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屬於一般人的常見反應,應從寬容忍這種回應言論。

    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

    妨害名譽罪為什麼在台灣大多告不成?

    妨害名譽罪中,若符合特定情形,即便行為具客觀及主觀要件,法院仍將認為行為人無罪。

    1. 真實且符合公共利益(刑法第310-3條) 若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或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不構成罪。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即使無法直接證明誹謗內容真實,若行為人可證明消息來源可靠且已盡責調查,亦不罰。所謂「符合公共利益的誹謗」則需具體評估,例如學術倫理爭議,若報導屬實且適當,則不構成罪。
    2. 善意發表言論 只要發表言論者出自善意,並符合以下任何情況,不以誹謗罪論處:
    •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 公務員因職務報告者,如因正當職務需求公開資訊。
    • 對可受公評事項進行適當評論者,如媒體報導需保持客觀,不可過度渲染。
    • 對中央及地方會議、法院或公眾集會進行適當載述者,例如新聞報導需符合事實,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相關無罪的法律條文,目的是在保護個人名譽與維護言論自由間進行平衡,避免過度限制公眾議論與批評。

    妨害名譽罪的案件在近十年間逐漸增加,部分原因可能是網路匿名發言的興盛。

    查詢IP地址即為獲取通訊資料的過程,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依法規定,只有在涉及最輕刑期十年以上的重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人口販運、槍械管制、走私、毒品、幫派犯罪等情況下,警察方可向檢察官聲請調取IP位置,並且必須得到檢察官的同意。對於公然侮辱、誹謗等罪,警察無權調取通訊資料。因此,在網路上遭遇侮辱、誹謗的情況下,若無法取得對方真實資料,可能導致無法提告。

    妨害名譽罪不僅涉及刑事責任,被害人亦可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和民法第195條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條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即便名譽受損未導致財產損失,被侵害人仍有權針對人格權的侵害提出訴訟。此外,亦可向法院請求採取適當措施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等。


    所以千萬不要動不動就要上法院提告,提告過程麻煩又費時費力,等待司法判決需要時間,盡量不要與非善良之人互動,避免衝突,避免傷害,避免情緒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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