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趙和妻子離異多年,日前他驟然因為心肌梗塞,一命嗚呼。然而,老趙在美國定居多年,竟缺乏遺產規劃意識,他並未事先設立美國遺囑以及生前信託。在何種情況下,他的遺產不需經過法院遺產認證,就能直接傳給後代子孫?
某些特定資產,例如退休計畫、人壽保險、股票投資帳戶、或銀行帳戶,已經有指定受益人,則受益人可以直接申請繼承這些資產,而無需經過法院。
假若逝者名下擁有房產,則視情況而定,一般以房產登記的方式,來決定其後代子孫的房屋繼承權。不同類型的房產登記方式,可參考劉美芳律師專欄文章《加州房產繼承與分配,法律小科普》。
舉例來說,假設房產當初以joint tenancy 方式同時登記在不同人名下,這代表所有權人彼此擁有繼承權,其中一人倘若發生不測,房產將可轉給其他聯權的人所有,但逝者的配偶及其後代子孫將可能沒有繼承權。而房產若是以tenants in common 方式登記,每位所有權人持有該財產的不同份額,可以將自己的那一份出售或轉讓給第三方,也可以透過遺囑或信託,決定屬意的遺產繼承人。
在加州,逝者的總資產只要不超過特定金額(約莫十幾萬美元,視現今法規而定),另有一些簡易的程序可以遵循,注意這些資產並不包含:
然而,除了上述情況,逝者的後代子孫恐怕無法採取簡易程序來申請遺產繼承,而必須透過法院開啟遺產認證(Probate),這意味法庭按照既定的遺產繼承程序,將有權決定誰將成為合法的繼承人或受益人,並監督遺產的總價值清算。法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有遺囑),或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來負責收集資產、支付債務、支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然後分配遺產剩餘的部分。
根據美國加州遺產繼承法,遺產認證全程都會在法院的監督之下進行到最後,整起案件可能耗時九個月到一年半,甚至更久。遇上遺產糾紛,利害關係人跳出來反對的情況下,所耗費的時間、金錢、訴訟成本,可能更高。
一家人避諱在生前討論遺產議題,造成家族長輩仙逝,後代子孫為了爭奪遺產反目成仇的案例,比比皆是。遺產訴訟人人避之唯恐不及,除了積極面對別無他法,總好過於白白把遺產繼承權拱手讓給別人。相關法律問題,請諮詢資深的加州遺產法律師,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