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24 <受遺贈財產移轉 這情況免徵贈與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摘要

當遺囑不符合特留分規定,使受遺贈人須將特留分的部分轉給其他繼承人,這部分就不會被認定為贈與,不須課徵贈與稅


正文

手心手背未必都是肉。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所為遺贈,致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受遺贈人須財產移轉返還,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不必課徵贈與稅。

老伴過世多年的陳阿公有一子兩女,阿公死亡時遺留4,500萬元財產,且在生前就預立遺囑,要把全部財產遺贈長子一個人。

陳阿公的兩名女兒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經法院判決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

由於陳阿公的3名子女應繼分各1/3,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即1/6(1/3×1/2),在2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750萬元(4,500萬元×1/6)給2位姊妹,但這部分不必課徵贈與稅。

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是為了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從而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據此,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予某一繼承人,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予其他繼承人的部分,仍屬遺產分割範疇,並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但國稅局也提醒,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情事,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614700381-4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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