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1011完成。
二、20241013,13:00新增的部分:文末附有「第2版」心智圖,圖片放大後可按右鍵下載,檔案大小590KB。
(一)繼承人之種類:
1、血親繼承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 ①)。
(2)父母(《民法》§1138 ②)。
(3)兄弟姐妹(《民法》§1138 ③)。
(4)祖父母(《民法》§1138 ④)。
2、配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1144意旨參照)。
(二)承上,兄弟姐妹的小孩並非上述《民法》§1138及§1144所規定之繼承人。
(三)故兄弟姐妹的小孩並非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一)按《民法》§1140規定,代位繼承之要件及法律效果:
1、要件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要件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民法》§1138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3、要件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4、法律效果: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二)承上,本件被代位人(兄弟姐妹)與被繼承人甲的關係為《民法》§1138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姐妹),並不符合上述要件二。
(三)故兄弟姐妹的小孩並非被繼承人甲之代位繼承人。
(一)按《民法》§1185:「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無配偶無子嗣,而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因此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已無繼承人。
(三)故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清算後如有剩餘財產,依《民法》§1185,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