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得款可建更多社宅 憑什麼政府不能賣豪宅?

報載,財政部國產署本月底要標售的廿九戶北市都更宅,其中三分之二的價格在七千萬元以上,顯屬豪宅,而挨批「政府帶頭炒房」。

然而,政府因參與都更而擁有高價位的住宅,難道不能按時價出售,非得逕自充作社會住宅不可?但這樣也只能提供廿九戶社會住宅,縱經分割、化大為小,所能提供的戶數,也難有三倍或加倍之數,焉能有效提供社會住宅?

倘能將財政部國產署標售前揭住宅所得價款,移轉併入內政部主管之「住宅基金」,俾能運用於社會住宅,理當更有助於供應更多且合宜的社會住宅。

畢竟,單純改變參與都更政策與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策略,以優先提供社會住宅或媒合公務機關辦公用地,未必能「地盡其用」,以發揮最大財政效能(獲取更多歲入以支應政策支出)。

身處當前的工商社會,不應一再曲解「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之本旨,一味反對政府活用國有財產以增加歲入。唯有寬裕的財政收入,才能有更多資源以落實政策目標,而不致淪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之窘境。

(原載於2024/10/14《自由時報〉,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7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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