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房東片面終止租約後,進入房屋後反被告侵入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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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刑法對於人民的居住安寧有一個特別的保障,那就是設立了一個侵入住居罪,典型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的案例

1.像是明明知道房子是別人的,一時好玩?自己偷偷跑到別人家就可能會成立侵入住居罪。

2.又像是跑到別人家的土地也算數喔!就有查到一個判決是因為辯稱要撿手機跑到別人家的院子,結果法院不採信,認為你要撿手機有很多方法啊,根本不需要直接跑到別人家。

3.另外像是今天要介紹的案例,包租公跟包租婆可能就要注意一下了!如果跟租客間有終止租約的問題,一定要確定自己真的合法終止租約了而且應該採取法律行動請租客遷出,不然像是這個案例中的房東,因為租客有積欠他水電費,可是積欠的水電費金額又還沒有達到租賃契約約定的2個月的租金,結果就自己跑到租客家中,就被告了,這一件是有成立犯罪的喔!

阿文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琪琪,阿文並委由小美代為處理本案房屋的收租事宜;因為琪琪於入住後屢屢拖欠房租,小美就在108年7月15日以LINE傳送簡訊請琪琪搬離,並告知將對本案房屋申請斷電以促其搬離。但是琪琪還沒有搬走,小美為了完成本案房屋的斷電作業,竟然沒有經過琪琪同意,基於侵入住宅的犯意,於108年7月24日下午3時許,趁琪琪外出的時候,與不知情的台電人員共同前往本案房屋,由小美持備份鑰匙開啟本案房屋的大門,侵入琪琪的住宅,藉此在本案房屋內的玄關處關閉總電源開關,以利台灣電力公司人員得以進行電表拆除作業,嗣琪琪返家後,才知道這件事情,並報案提告。

【如何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沒有正當理由侵入別人家的話是有刑責的。

● 如何判斷有沒有正當理由: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之立法意旨,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又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由上開的案例可以知道,然本件租客違約情事(有欠繳水電費但金額不到2個月租金),還不足以構成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的要件,而且縱使租客與出租人間的租賃契約已經終止,於本案房屋仍由租客占用,尚未遷出時,法律已另有規定行使其權利的正當方法,除非有符合民法第151條所規定自助行為的情形外,尚難僅因被告辯稱不知合約是否合法、其僅係受屋主的委託進行斷電,就可以認為被告可以在未經租客同意下進入尚有租客居住的本案房屋,故被告主觀上具有侵入住宅的犯意,而成立侵入住居罪。

很常看到因為處理一個債務問題或是民事案件問題,沒有處理好,反而成為刑事被告的情形,所以提醒大家還是要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誤觸了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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