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王姓女子因為餵養流浪狗問題,分別對2名餵養者怒罵「王X蛋」、「不要臉」、「X碎」等,被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餵養流浪狗及環境議題屬於公共事務,且王女使用言與未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王姓女子與告訴人郭女及林女長期因餵養流浪狗的事情而有嫌隙,王做出公然侮辱行為一共有3次。
先談郭女的部分,2023年8月17日,王在台北市內湖區某處公然以「王X蛋」依與辱罵郭,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
再來是林女,同年6月25日,王女駕駛租賃小客車到內湖彩虹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前,與林女起爭執,以「不要臉」、「X碎」等語辱罵林。
此外,同年9月12日,王女駕駛自用小客車到彩虹河濱公園內,以「不要臉」、「你X媽的什麼都不是⋯⋯」等語辱罵林的名譽及社會評價。
法院審理時,罵人的王女否認有公然侮辱,她表示,8月那次因為發現地上有廚餘和動物排泄物,又看到郭在不遠處鬼祟要離開現場,上前詢問後知道因為郭長期傾倒廚餘來餵養流浪狗,才會因感到厭惡而對郭說「王X蛋」。
至於對林女的2次犯行,王則表示其中一次是林女駕車到她前方停下,不但對她錄影,還故意將車開向她阻擋離開,才會以負面言語回擊。
針對另次犯行,王說是因為當時2人在窄道相遇,她退讓讓林通過,林卻把車開到她前方逼車,她才會再以負面言語回擊;王認為她的行為都不構成公然侮辱,請求法官判決無罪。
士林地院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指出,為兼顧言論自由保障,公然侮辱罪須依個案表意脈絡,故意發表言論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之影響,及該言論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辨,或屬文學、藝術表現;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略)⋯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有貶損他人名譽意涵就認定為公然侮辱。
法官表示,王女使用上述語言是為表達其對餵養流浪狗的人長期不滿情緒,而餵養流浪狗是否造成環境髒亂應為公共事務,並非無端或基於私人恩怨恣意謾罵告訴人2人,因此難認為王女主觀上有刻意侮辱之意。
法官說了,雖然上述言論有輕蔑及否定他人之意,可能造成告訴人2人感到難堪或不悅,但這屬於「名譽情感」,並非公然侮辱罪所要保障的對象,而是被告(王女)個人修養及情緒管控等私德問題。
法官補充,王女當時在衝突現場短暫言語攻擊,並非反覆、持續出現,縱使有人在旁見聞,應能知悉王女是因與告訴人2人對於餵養流浪狗之事理念有所不合,依社會共同生活一般通念,難以認為王女的言語對郭、林2人的社會名譽及人格產生明顯重大減損,並造成心理或生活關係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的程度。
再加上,該言論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去體,例如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的身份或資格貶抑,總之法官認為本案不能以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論定。
最後,法官表示,本案依檢方所提出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王)有公然侮辱犯行,而唔合理懷疑存在,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諭知,若不服判決得上訴。
獨立記者/林捷庭 Zesk Lin
*注意:本案尚未定讞,刑事案件應留意無罪推定原則,且粗鄙言論是否構成違法應以個案事實認定,雖本案無罪,仍不宜貿然模仿、當作通案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