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新同事小明因為工作上的合作,逐漸培養出默契,彼此在忙碌的職場中相互扶持,時間久了,兩人不自覺地產生了情愫。小明體貼溫暖,總是在小美需要幫助時伸出援手,這讓小美深陷其中,最終兩人發展成戀人關係。
然而,就在小美沉浸於這段感情時,一場意外讓她的世界瞬間崩塌——她無意間發現小明的手機訊息,內容竟是他與妻子的對話!她這才驚覺,原來小明早已結婚,而自己竟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別人口中的「小三」。
小美憤怒又難過,質問小明為何欺騙自己,卻只換來對方的敷衍與沉默。不久後,小明的妻子得知此事,憤而向小美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指控她侵害配偶權,要求高額賠償。
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問題,小美感到無比苦惱——她從未想過自己會變成別人口中的第三者,更沒想過自己竟然會面臨被求償的處境。她開始思考,自己真的必須賠償嗎?法律是否有保護她的可能?
根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成立須具備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要件,亦即行為人須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行為會侵害他人的權益,卻仍然從事該行為。這也意味著,若行為人完全不知情,則不符合侵權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難以成立賠償責任。
在第三者(小三)的情境中,若小三自始至終都不知對方已婚,甚至在對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況的情況下誤以為對方是單身,那麼法律上難以認定其具有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主觀惡意。此外,若第三者在得知對方已婚後立即終止關係,則更能證明其並無主觀過錯,在法律上也較難成立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
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判斷標準通常會考量:
「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兩造通話紀錄為據,然依原告所提出之通話譯文紀錄(見本院卷第35頁),然上開內容,均未提及被告有承認其與胡OO交往期間,其知悉胡OO尚未與原告離婚等字語,要難僅以被告不願意與原告交談,遽認被告係因知悉明知原告與胡OO仍為夫妻關係,而不願意與原告交談,以此觀之,上開通話譯文尚不能證明被告於此之前係明知胡OO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胡OO交往並。又原告亦未提出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後,被告仍繼續與胡OO交往之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447號民事判決參照。
舉例來說,若一名男子向女性表示自己是單身,導致該女性誤以為可以放心交往,這樣的情況下,該女性並不具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即使後來對方的妻子提起訴訟,該女性仍有機會免於賠償責任。
以小美的案例來看,她與小明在職場上日久生情,誤以為對方單身而交往,然而後來才發現小明其實已有婚姻關係。當小美得知真相時,她感到震驚與憤怒,但小明的妻子仍對她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指控她侵害配偶權。若小美能證明自己在交往時完全不知情,甚至被小明刻意隱瞞,那麼法院可能會認定她不具備故意或過失,從而免除賠償責任。此外,若小美在得知事實後立即終止關係,則更加能證明她並未主動介入婚姻,也未對夫妻關係造成重大影響,這將有助於她在訴訟中站穩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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