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是一位典型的家庭支柱,早出晚歸的工作是為了讓家人過上更好的生活。然而,他卻在某一天無意間發現,自己的努力竟成為另一半背叛的契機——利用老張辛苦加班的時間,對方竟與第三者交往,甚至公開曖昧。這樣的背叛,讓老張不僅感到心如刀割,也深感自己的尊嚴與婚姻遭到踐踏。
面對這樣的情況,許多人會因情感上的打擊而不知所措,但實際上,法律賦予了配偶權的保護機制。當婚姻受到侵害,我們可以透過法律手段為自己討回公道,不僅是對自己情感的療癒,更是對婚姻價值的捍衛。
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實務案例以及可主張的賠償範圍,幫助像老張這樣的受害者找到屬於自己的正義之路。
侵害配偶權,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是對婚姻中一方配偶依法享有的權利造成損害的一種行為。配偶權作為婚姻法律關係中的核心權益之一,主要體現在彼此間的忠誠、互相扶持與尊重。當這些權益因第三者或配偶自身的不法行為而遭到破壞時,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損害賠償,捍衛自己的權利。
所謂配偶權並未有直接法律明文規定,而係透過民法第195條第3項身分法益所保護,具體是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配偶權侵害之範圍不限有發生性行為為限。凡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均屬之。(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侵害配偶權的情形,除肉體出軌之外,精神出也屬於侵害的類型之一,只是在於能不能舉證對方確實有精神出軌。
根據侵害配偶權的相關規定主要依循《民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內容為精神賠償(或稱慰撫金),請求對象為外遇一方與第三者,通常金額為20萬至30萬不等,並且會依雙方條件與侵害調整金額。具體條文如:
儘管台灣自2020年起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但對配偶權的民事保護並未因此喪失。受害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向侵害人(包括配偶與第三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維護自身權益。
但有部分法院認為不應承認配偶權,也就說縱使對方外遇,但也不能請精神上賠償。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配偶權」既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無據。縱認配偶權為法律上權利,權衡「配偶權」之法律上權利與憲法第22條「性自主決定權」之憲法上權利,被告之相姦行為亦無不法性。」
實務中,侵害配偶權的受害者需提出相關證據,例如:
賠償範圍以精神損害為主,並根據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及造成的影響判定金額。
老張的故事讓我們看到,當婚姻中的忠誠義務遭到背叛時,不僅影響了家庭的穩定,也深深刺傷了一方配偶的心靈與尊嚴。然而,法律的存在是為了在這樣的情境下提供保護與救濟。配偶權的侵害雖然難以完全彌補情感上的傷害,但透過法律途徑,不僅能對侵害行為進行制裁,還能向受害者提供應有的賠償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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