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報系統114-1題
一、某場所設有感知線型探測器及差動式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規定,請詳述上揭二種探測器的裝設規定及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的火災動作試驗及動作持續試驗的檢查方法、判定方法及注意事項?(25 分)
擬答:小標+條例式作答
manus ai 回答結果
本題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針對兩種探測器之裝設規定及試驗方法,分項說明如下:
一、感知線型探測器(定溫式線型探測器)裝設規定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1 條,其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垂直裝設高度:探測器應設在裝置面(天花板或屋頂板)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2.水平防護距離:
•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 3 公尺以內(若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則為 4.5 公尺以內)。
•使用第二種探測器時: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 1 公尺以內(若為防火構造建築物則為 3 公尺以內)。
二、差動式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裝設規定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1 條,其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管長度限制:
•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其露出部分必須在 20 公尺以上。
•裝接於同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總長度,必須在 100 公尺以下。
2.垂直裝設高度:空氣管必須裝置在裝置面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3.水平裝設位置與間距:
•空氣管應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 1.5 公尺以內之位置。
•平行空氣管之間距:防火構造建築物在 9 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 6 公尺以下。
•例外規定:若依探測區域之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
三、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之試驗與檢查基準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之規定,相關試驗說明如下:
(一) 火災動作試驗(空氣注入試驗)
1.檢查方法:
•使用專用之空氣注入試驗器(5 cc 規格)。
•將相當於探測器動作空氣壓之空氣量注入檢出器中。
•測定並確認注入空氣後至探測器動作所需之時間。
•確認火警受信總機之火警分區標示是否正確動作。
2.判定方法:
•探測器必須在注入空氣後之規定時間內確實動作。
•動作時間與火警分區之表示,必須與實際測試區域完全相符且正常。
(二) 動作持續試驗
1.檢查方法:
•於實施火災動作試驗後接續進行。
•測定從探測器發出火災信號動作之後,直到其自動復舊(信號消失)所需之時間。
•藉此確認探測器之接點動作持續性能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探測器之動作持續時間,必須符合該設備產品之認可基準或出廠規格要求。
(三) 檢修注意事項
1.前置確認:進行空氣注入試驗前,應先確認空氣管系統無漏氣或阻塞現象(需先完成漏氣與流通試驗)。
2.操作要求:注入空氣時應穩定且緩慢,避免瞬間高壓造成檢出器內部微動開關或接點損壞。
3.復舊確認:單一區域測試完畢後,務必確認檢出器與受信總機皆已完全復舊,方可進行下一區域測試,避免信號重疊或誤報。
chatgpt回答結果
一、感知線型探測器及差動式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之裝設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說明如下:
(一)感知線型探測器
- 設置場所
- 適用於電纜隧道、電纜橋架、倉庫、輸送帶設備、停車場等長距離或高危險場所。
- 裝設位置
- 應沿被保護設備或場所上方配置。
- 與保護對象保持適當距離,使火災熱氣可有效感知。
- 間距規定
- 探測線應依製造廠規定之感知距離設置。
- 多條配置時應能完整覆蓋保護範圍。
- 固定方式
- 應牢固固定於支架或固定物上。
- 避免因振動或設備運轉造成損壞。
- 環境限制
- 不得設於可能受機械損傷或高溫影響之處。
- 必要時應加設保護措施。
(二)差動式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
- 設置場所
- 適用於停車場、機械室、倉庫、電纜室等場所。
- 裝設方式
- 探測空氣管應沿天花板或保護對象上方設置。
- 管路配置應避免急彎、折曲或壓扁。
- 管路長度
- 應依設備規格限制設置。
- 單一系統長度不得超過設備允許範圍。
- 固定方式
- 管路應固定牢靠。
- 固定間距應適當,以防止下垂或鬆動。
- 環境條件
- 不得設於強烈氣流、蒸氣或高溫場所。
- 應避免影響壓力感測。
二、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之火災動作試驗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規定:
(一)檢查方法
- 使用加熱器具或試驗裝置加熱空氣管。
- 使管內空氣溫度上升產生壓力變化。
- 確認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警報訊號。
- 確認受信總機顯示動作區域。
(二)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合格:
- 探測器能正常動作。
- 受信總機能正確顯示火警訊號。
- 警報設備能正常啟動。
三、分布型空氣管式探測器之動作持續試驗
(一)檢查方法
- 於火災動作試驗後持續加熱空氣管。
- 確認探測器持續保持警報狀態。
- 觀察系統是否出現誤復歸或失效。
(二)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條件為合格:
- 警報信號能持續維持。
- 系統無異常復歸現象。
- 受信總機持續顯示警報狀態。
四、試驗注意事項
- 避免損壞設備
- 加熱溫度不得超過設備耐受範圍。
- 試驗位置選擇
- 應選擇代表性位置進行測試。
- 試驗安全
- 避免使用明火直接加熱管路。
- 試驗後復歸
- 測試完成後應確認系統復歸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