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小三在一審時跟法官說,妻子手中的證據照片是2016年拍的,已經超過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時效的兩年,加上照片很模糊難以辨認,甚至只有用餐出遊照,無法證明裡面就是小三本人或兩人有
出軌行為,使得
元配妻子在一審敗訴。二審時,法院多次傳喚丈夫和小三都未到場,只好用眼前的證據來審理案件,認為雖然時效超過,但兩年前元配沒向小三提過
這件事,無法如此認定
時效消滅。另外也認為
證據照片裡的人就是小三本人,且當時丈夫還沒跟妻子
離婚,判小三敗訴應該
賠償20萬元。
為什麼侵害配偶權超過兩年還可以求償?
民法第197條第一項
雖然說確實證據取得
距離正式提告已經超過兩年,但因為兩年前妻子不知道
小三的身分無法提出
訴訟,所以不能用一般的2年時效來計算。拿到
證據後,元配會有10年的「
調查期間」,因為
民事訴訟不像
刑事訴訟那般有檢察官協助,得由原告親自
出馬。待查證過後得知對方是誰後才會開始計算
兩年時效。
外遇的賠償金額怎麼計算?
看了這麼多
外遇求償成功的例子,我們會發現有的人可以
求償好幾百萬,有些人卻十萬不到。其實
賠償的用意除了是給予
受害者一些精神上的
撫慰,更重要的是給被告「
教訓」。倘若今天犯錯的是一個
窮人、
單親家庭,對他而言10萬已經是很大的負擔了。但如果是個
富二代犯錯,罰個10萬可能不痛不癢,好歹要七位數起跳才知道嚴重性。所以有時候不是
法官偏心,而是民事訴訟本身就比較
人性化,不可能一昧站在原告方,也要稍微替被告設想。其一,被告是
無罪的,只是犯了
民法上的錯,再者,倘若被告被罰到沒錢
養家,那只會造成另一個
社會問題。
外遇提告委任律師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