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
調查蒐證】
民國106年10月,有位就讀台科大的張姓碩士生因為私人
感情糾紛,便到台大研究生的宿舍找謝姓男子談判。在
談判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張男拿出預先藏好的硫酸和水果刀
攻擊謝男,造成謝男和一位駱姓同學與女保全受
重傷。張男在
行兇後也當場
輕生。
謝男因為被潑酸嚴重
灼傷,不但毀容還無法排汗、失去
味覺,因化學灼傷視力受損嚴重。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他於日前提出台大、三總等就醫紀錄與費用
證明,向台北地檢署
申請犯罪
被害補償。檢方也看在謝男終身痛苦與不便的份上,全數補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情殺案受害者政府補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
死人為什麼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