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非兒戲,永遠留下紀錄!

改名非兒戲,永遠留下紀錄!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1 年 7 月 8 日 作者: LIU S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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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還記得2021年3月中旬的鮭魚之亂嗎?當時不少人為了吃免錢的壽司不惜將名字改為「鮭魚」,甚至還鬧出差點改不回來的烏龍事件。沒想到不少店家與平台也跟進,紛紛發起改名福利活動。其中知名Youtuber「亮搞玩」也以10000元新台幣做為報酬鼓勵網友「跟風」只要名字含有「亮搞玩」三字便可獲得獎金
就有位無業的蕭姓金髮女子被那一萬元給吸引,把名字改為「蕭亮搞玩」,但她其實是個竊盜犯,被警方逮到時,還被提醒最好快點把名字改回來,以免之後會很糗,如今她遭到地檢署起訴卻還是沒將名字改回,因此被告名稱依然還是「蕭亮搞玩」

其實就算將名字改回來,戶口名簿上還是會寫著改名紀錄。往後她如果有子女依然還是可以由此得知母親過去曾經叫什麼名字。兩者相較之下,感覺鮭魚這名字實在還是好聽很多!

起訴是什麼?等於有罪嗎?

起訴是檢察官的工作,檢察官的工作是負責調查刑事案件,除了蒐證與釐清事件外,還要在正式送到法院前先協助評斷有沒有罪或有沒有提告的必要。倘若檢察官覺得事件太輕微或證據不足,就會不予以起訴處分,降低法官的工作壓力,推進其他重大案件的審理速度

在打官司或被起訴期間改名,該怎麼辦?

當事人或被告改名,是為了躲避法律責任嗎?
名字不論怎麼改都還是原來的那位當事人,倘若可以因為改名脫胎換骨,那筆者相信恐怕全世界大部分的犯罪都逃之夭夭了。

如果遇到改名的狀況,檢察官或法官會要求遞狀陳報,換言之就是當作一個普通事項寫個狀紙,這麼一來下次審理案件時收到的書狀就會特別註明當事人曾經改名。至於為什麼不直接把書狀名字更改?那是因為進入司法程序時的名字倘若任意更動,會造成往後辦案程序上的混淆,所以才會以註明的方式做更動

為什麼台灣可以這麼隨便就改名字?

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的改名除了次數限制外,算是相當方便的。只要去戶政事務所換個身分證即可。但其實在以前,改名是相當不容易的事,除了名字本身不好聽之外,如果戶政人員不覺得名字不雅,想改還會被打槍。

後來是因為有個父親想替兒子改名被拒絕,才打行政訴訟法規槓上,後來被大法官認定改名是屬於人身自由的規範,每人都應該要有無條件改名的機會,才演變成現在的狀況

【延伸閱讀:改名字不需要看公務員臉色(釋字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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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室友也會有些許生活上的交集,這樣不聞不問的狀況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兩人有夫妻關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就能適用在這樣的狀況下。尤其檢疫期間妻子的不聞不問,更能凸顯出兩人的婚姻問題。
除了748施行法第二條提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他規定包含年齡、證人以及後續生活、離婚等,都與異性戀大同小異。並且第七條特別強調「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換而言之,就是一次只能有一段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擁有法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會這麼規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沒人能夠確定受到損害的範圍」,打破一個玻璃杯和撞壞一輛名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差了好幾倍。但法官不能拿「玻璃杯太便宜沒必要計較那麼多」或「名車太貴一般人賠不起」就判免賠。只要有人提出民事賠償,不論金額,都必須受理。民法沒有所謂的「微罪不舉」。【延伸閱讀:便宜主義—微罪不舉(
平常上班時間在公司任由老闆差遣,好不容易熬到下班時間可以回家放鬆,卻因為無視老闆的信息被依照公司規定開罰或扣薪水。讓員工們欲哭無淚。 「有時候就真的只是在忙或是要兼差其他工作沒辦法回,就饒了我吧!」 雖然這麼比喻好像有點奇怪,但看在筆者眼裡,這樣的僱主有點像碰上控制慾望過強的恐怖情人而跑來找我們家律
雖然分成三種不同的規範,但不管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都是與「性」有關的權益受到損害。我們不能容許任何性犯罪在社會上為所欲為,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勇於站出來讓加害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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