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2017-03-16 07:00
耳聞有
愛吃頂呱呱的李教授和
愛旅行的張作家投書,張作家基於過去幾十年的經驗、李教授則基於她所聽說的事情(簡稱傳聞),認為檢察官和法官非常適合出演『我們這一家』這部卡通,以便他們能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上,有機會把刀砍向檢察官。但我覺得要和法官合演這樣的一部卡通實在很困難,所以不得不在此投書,向李教授和張作家說明,我們檢察官和法官對於合演這樣一部卡通的為難之處,簡要提示重點:「這只是部卡通,不現實啊!」
1、同考同訓就會導致偏頗?
法官和檢察官現行制度仍然是同考同訓,同考同訓這件事是李教授極為厭惡的一點,認為有這樣一層同學關係,甚至不同期數間還互稱學長姐、學弟妹,就是院檢一家親,導致法官無法公正客觀,在個案判斷上會偏頗檢察官。但事實上,如果李教授深入了解的話,就會發現司法官考試及律師高考上榜的人,有約7成以上的上榜者都是來自台大法律、政大法律、台北大法律、中正法律、東吳法律、輔仁法律等傳統法律名校的畢業生,其中尤以台大、政大和台北大為甚,也就是說即便法官和檢察官分考分訓,法官、檢察官、律師之間普遍仍然會存在著同學、學長姐、學弟妹的關係。尤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配偶、親屬,也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比例非常的高,這個圈子就是如此的小,彼此之間關係就是這麼密切。不管同考同訓或分考分訓,差別都不大。若依李教授的主張,只有斷除同考同訓這樣的關係絕對不夠,可能必須在大學法學院及考選制度也作相應的改革,例如以後只有台大才能考法官、政大只能考檢察官,如此方能斷絕法官和檢察官間的關係,但這一點都不實際。
2、檢察官和法官公務上的相處狀況
基本上,偵查檢察官跟法官間,除了私人關係的聚會外,在公事上幾乎沒有接觸的機會,以我本身為例,從去年9月離開公訴,回到偵查檢察官的工作,至今未曾與任何一位法官於公事上有過接觸。而就公訴檢察官而言,以臺北地檢署為例,1個公訴檢察官大概要同時對應2、3個法官,而每週有約4到6個半天會與這2、3個法官在法庭上朝夕相處,但原則上,每一年公訴檢察官的對應法官都會有變動,而不會一成不變。我想這應該是李教授所說─「法官會偏頗檢察官比較可能的狀況」。
但己身為例,在臺北地檢署擔任公訴檢察官2年期間,總共對應過4個法官,其中1個是學妹、3個是學姐,而我在這2年期間一樣收到很多無罪判決,上訴書也寫了不少,我也曾經因為對確定判決不服,寫過非常上訴聲請書。雖然對應的法官私下見面都會打招呼,但在審理庭上我也有不少被法官慘電的經驗。事實上,我們身為法官、檢察官、律師都非常了解公私分明這件事,我們每個人在社會上都同時有不同的身分和角色,我在辦公室是檢察官、回家是我太太的丈夫、兒女的父親、父母的兒子。學長姐、學弟妹或同學關係,只是我們彼此之間私下的一種關係。我們的工作是服膺於法律,依據證據及法律做出個案的判斷。在我工作時,面前的人就只是法官、律師、被告、告訴人,如此而已。能夠讓我們做到公私分明,不是因為我們把私人的關係完全斬斷,而且這也不現實,而是因為我們有這樣的使命感和認知,如果做不到公事公辦,那就是個人品格操守的問題,這樣的人應該要被汰除。
另外,李教授還特別提到,院方書記官在開完庭後,會直接把筆錄印給公訴檢察官。這是一個存在的事實,不容否認,但這樣就代表法官對檢察官有所偏頗嗎?李教授可能不知道,檢察官和律師都可以上網直接列印筆錄,連聲請閱卷都不用,而公訴檢察官在開庭前,也會有公訴書記官幫忙向法院借卷,影印好上次開庭後至今的所有卷證。所以院方書記官給不給公訴檢察官筆錄,對公訴檢察官來講根本不在意,這只是效率問題。因為院方書記官在按下列印鍵時,只是把1改成2,就可以省去公訴書記官需要另外影印或列印的一點小麻煩,如果說要求院方書記官以後把1改成3,同時把筆錄列印給律師我也覺得沒問題。只是列印也有碳粉和紙張的成本,這個成本究竟是由司法院的預算或法務部的預算吸收,終究是花國家的錢,是不是把律師原本應該自行私人負擔的成本,轉嫁由國家吸收,這就是資源分配和政策的問題,我無從置喙。
3、除此之外呢?
李教授另外還有聽聞,有檢察官以學長的名義欺壓法官,但在一審法院,法官分發的前2年所有案件都必須合議,也就是會有資深的審判長和陪席法官陪同開庭和合議所有案件。這種情況下,雖然受命法官資歷淺,但有資深的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在,我實在很難想像有那個檢察官可以如此的囂張。而法官分發滿2年後,早已不是菜鳥,應該也知道法官和檢察官互不隸屬,學長又怎麼樣?學長又能怎麼樣?
張作家在她審檢一家親第3集(期待第4集中,請張作家不要富奸)裡也提到,因為法官和檢察官有互調機制、地檢署還冠著法院的名字、法院和地來署曾經一起新春團拜、公訴檢察官下庭會和法官一起午餐討論案情、法院和地檢署在同一棟大樓還互相有秘密通道可通往法庭、民眾搞不清楚地檢署和法院是分隸的,所以院檢就是一家親,所以法官就會偏頗檢察官而濫權。
其中公訴檢察官下庭會和法官一起午餐討論案情及法院和地檢署互相有秘密通道可通往法庭,不知依據何在?以臺北地檢署為例,地檢署所謂的秘密通道是讓檢察官走向偵查庭,並沒有任何一條秘密通道可以讓檢察官走進法庭,我們與被告和辯護人一樣走同一個門進出,下了庭就拖著輪子壞掉的破爛行李箱回辦公室,何來與法官同進同出還午餐討論案情這種事。
而法官和檢察官有互調機制、地檢署還冠著法院的名字、法院和地檢署曾經一起新春團拜、民眾搞不清楚地檢署和法院是分隸等情,就認為法官會偏頗檢察官,我實在看不出邏輯的必然性何在,甚至倒果為因。實際上,地檢署掛著法院的名字原因很簡單,是檢察官為了保有張作家和李教授極欲除去的司法官身分,就跟檢察官當年力推準用法官法一樣,我們不是不想與法官切割乾淨,只要張作家願意推動檢察權入憲,我相信檢察官獲得身分獨立的保障後,一切的問題都將迎刃而解,想切多乾淨就有多乾淨。
4、院檢之間真實的關係
事實上,法官和檢察官普遍存在著不滿對方但又必須配合工作的矛盾關係,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品質不佳、證據不夠嚴瑾、書類寫的很爛,檢察官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證據要求如上雲端、量刑過輕等等。下了庭以後,法官和檢察官分別在辦公室互相批評,甚至有的院檢關係搞到非常的僵,大概就是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不懂,這樣親在那裡?法官偏頗檢察官,檢察官又能獲得什麼好處,而讓法官有必要這樣做?
如果張作家和李教授念茲在茲的是民眾觀感的問題,我可以接受,因為上述的問題確實會讓不了解的人產生錯誤的聯想,以此為目標而要求改革院檢之間的一些做法,確實可以討論,但希望二位不要妄下定論,直接就以此認定院檢一家親、法官偏頗檢察官、院檢合力濫權。
5、檢察官改成行政官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其實我了解,主張院檢一家親的目的是為了讓檢察官和法官完全切割開來,接著就要推動廢除檢察官的司法官身分,改成行政官,李教授認為這樣才能有效的監督檢察官濫權的問題,並且一直聲稱只要把檢察官改成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也可以保持檢察官的獨立性。然而,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雖然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可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但從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於91 年 3 月 30 日所提出的獨立機關的建制原則第17點,『國會監督:立法院除得藉由立法規範控制獨立機關之權限與組成型態(例如委員資格)外,亦得透過預算審議對獨立機關為間接之監督。獨立機關於預算案交付立法院審查時,應提出業務報告,並在此範圍內接受立法委員,就其業務績效所提出之質詢。惟為避免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決定受到不當之政治壓力的干擾,其首長或主任委員應 得拒絕回覆立法委員就繫屬於該機關行政程序之個別、具體案件所提出之質詢,立法院亦不得就獨立機關之內部評議資料行使文件調閱權』,可知雖然名義上立法院不能對獨立機關就個案質詢,但卻可以透過預算案的審議來為間接之監督。
而看看我們現在的立法委員,在目前檢察官尚有司法官身份時,二年前就有立委因為個案偵辦問題欲凍結臺南地檢署和屏東地檢署的預算,如果將檢察官改為行政權下的獨立機關,他們光明正大的可以做預算監督,李教授認為偉大的委員們不敢找理由修理地檢署的預算案嗎?誰還制的了這些立法委員?以後立法委員涉犯刑事犯罪誰有能力偵辦?
事實上,李教授的論述從未說明二個重點,第一是,把檢察官變成行政官能夠增加什麼樣的監督機制,而這樣的監督機制在檢察官身為司法官時是不能建構的。第二是,行政權下的檢察官,如何成為不會有不當政治力介入的獨立機關。李教授僅僅提出了一個空泛的獨立機關概念,卻從不去講應該如何設計制度,就想一筆帶過檢察官成為行政官後,偵辦案件遭不當政治力干預的問題,然後再說別人是刻板印象。果如李教授所說的,重點還是在如何讓檢察官能獨立辦案並受妥適的監督,那檢察官的定位到底為何需要變更?因為我根本想不出來,除了行政一體的行政監督和國會監督外,還有什麼監督必須改變檢察官的身分,然而加上行政監督和國會監督後,檢察官怎麼可能還能維持獨立性。所以,如果李教授認為檢察官的監督力道不夠,我認為可行之道是加強外部監督,不管是增加評鑑委員會的外部委員人數,或增加評鑑委員會的權限都可以討論。
6、檢察官只能是當事人?
李教授雖然一直聲稱不想陷入美制及歐陸制檢察官之爭,但李教授認為檢察官應該是行政官,均以美制中檢察官僅是當事人一造為前提。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採歐陸制體系,修法後目前採行的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我認為美制的刑事司法制度與臺灣的社會價值差異極大,看看美國檢察官可以拿罪名來和被告討價還價,什麼東西都可以協商,甚至總統可以要求聯邦檢察官總辭,這都不是臺灣人民可以接受的事,所以美制根本不是解決問題的解藥。
以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來說,檢察官更不只是單純的當事人一造,否則檢察官何必要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檢察官何必要對有罪判決提出非常上訴?檢察官何必要有客觀性義務?然而,李教授直接以檢察官單純為當事人一造為前提,要求檢察官和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中也必須武器平等。當檢察官背著完全舉證責任的這個大沙包,還要求檢察官只能拿木棍去對敵,而敵人可能是輕鬆的拿著木棍,更可能是全副武裝扛著機關槍和手榴彈的財團權貴,試問這對檢察官這位『當事人』公平嗎?我也相信檢察官成為行政官後,第二步就是把檢察官的偵查主體拿掉,當所有案件都是由警察來擔任偵查主體,也就不需要對檢察官有不當干預了,對更好下手的警察下手不就從源頭解決他們的心頭之患了嗎?
其實,檢察官在偵查中,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也是立於中立的角色,判斷被害人與被告分別的供述和證據何者可採,以我本身經手過的案件而言,有2/3的案件都是不起訴處分結案,而這種情形在檢察官處理案件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為什麼法官高坐法檯就叫中立,檢察官則叫威權遺緒?是李教授對檢察官有偏見,還是檢察官基因中帶有原罪?總之,排除檢察官只單純是當事人一造的前提,李教授大部分的論述都將不攻自破。我個人尊重李教授想把美制的刑事司法制度移植來台灣的心願,但請李教授不要把美制的刑事司法制度說的像是普世價值一般理所當然,似乎這個世界上從不存在歐陸法體系的檢察官。
7、最後的最後
為什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審檢一家親的議題不需要討論?因為這跟『我們這一家』這部卡通一樣,現在都只是存在於李教授和張作家心中的幻想,李教授和張作家上開所舉的問題,都不是見微知著,而只是看到黑影就開槍,錯誤的放大及解讀這樣的事情。因此,與其浪費時間在這種幻想,確實不如多花時間在環保犯罪的議題上,否則,如果『我們這一家』可以排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那談談『寶可夢』似乎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了。
備註:我投書不是為了排擠議程,配合法務部辦事,實在是被人拿刀砍了,也要『唉呀』大叫一聲才甘願啊。在此回應李教授的要求,我呼籲法務部,希望法務部能夠放下檢察官的人事權,將檢察官的人事權完全回歸給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讓被認為以人事升遷來干涉個案的問題就此打住,也可避免人家以此為由老是要說我們是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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