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臺北關蔡淳如捍衛邊境
(圖片來源:聯合報新聞網)
首要說明的是,為保障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消費大眾的利益,並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商標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明文要求海關應有積極作為,若發現輸入或輸出的物品,顯然可能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時,應主動通報商標權人,因此,經濟部會同財政部、相關部會,依據商標法第78條第2項的母法授權,特別訂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定海關執行的商標權保護措施、商標權人如何申請檢視查扣物、商標人申請維護商標權的應備文件、有關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藉此提供商標權人一個具體的指引,俾利商標權人申請海關維護其商標權。
依實施辦法的規定,只要商標權人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應備相關資料,經海關登錄在其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以下簡稱「提示保護」),往後海關若發現進出口貨物顯然可能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就會通知商標權人查驗進出口貨物、提出侵權事證,並請進出口人提出無侵權情事的佐證,倘若商標權人已提供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不提出或無法提出無侵權情事的佐證,海關就會查扣該批進出口貨物並將進出口人移送地檢署偵辦;有關實施辦法的5大重點,茲逐一說明如下:
- 提示保護的申請
商標權人可透過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 reurl.cc/3o4gXL) 申請提示保護(點選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簡易申辦➜智慧財產權(WW902)提示保護商標權案件),而商標人登錄的商標權資訊、相關資料,不僅可提高海關分辨商標真偽的能力,同時使海關往後在發現疑似仿冒品的時候,可依循登錄資訊即時通知商標權人查驗貨物、提出侵權事證。另需特別注意的是,商標權人在申請提示保護時提供的「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僅限於「經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項目」,然而在實務上,商標權人經常上傳「非經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項目」(如:商標權申請註冊時的指定商品項目是「保健食品/營養補充品」,但商標權人在申請提示保護時,卻上傳標示同一商標「化妝品/保養品」的影像照片」),因而,關務署在審核時都會以「照片商品與商標權註冊指定商品不符」為由,拒絕商標權人的申請案,提請商標權人務必注意。
- 提示保護的期間
提示保護期間,是自申請提示保護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限屆滿日止;若商標權年限10年屆滿,商標權人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展商標權,既然如此,商標權人當然可檢具獲准延展商標權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商標權延展後的期限為止,不需重新申請提示保護。
- 有關商標權人、進出口人的重要時效
貨物進出口皆有其時效性,一旦遭到延誤,將會使得進出口人負擔貨物延遲的責任,為平衡進出口人、商標權人的權益,實施辦法第5條,針對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於接獲海關通知時起,有下列時效規定:
(1)空運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4小時內;空運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24小時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查驗進出口貨物是否侵權,並於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提出侵權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3個工作日,且以1次為限。
(2) 進出口人應於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3個工作日,且以1次為限。
- 海關在實務上,若發現進出口貨物疑似仿冒品,通常只選擇以電話連繫商標權人
雖然實施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海關通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但現行實務上,海關在緝獲疑似仿冒品的時候,大多只以「電話」通知商標權人,恐怕使得商標權人錯失查驗進出口貨物的機會,值得特別留意。
- 商標權人於接獲海關通知後,可以索取海關緝獲時所拍疑似仿冒品的彩色照片電子檔,據此決定是否進一步查驗進出口貨物
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進出口貨物通關便捷,海關自104年7月1日起提供疑似仿冒品的照片電子檔,給商標權人判斷是否進一步查驗進出口貨物;另需補充說明的是,海關所提供的疑似仿冒品照片檔案,只是讓商標權人判斷是否進一步查驗進出口貨物,不得作為認定進出口貨物侵權的唯一依據,詳請參閱實施辦法第7條第5項的規定。
再者,在舊實施辦法時期,商標權人需親自前往海關現場查驗進出口貨物,且商標權人、進出口人需以書面進行後續程序,因而造成商標權人、進出口人諸多不便,並耗費大量費用、時間、人力成本;為擴大便民服務、節省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相關費用成本,並提升海關行政效能,
民國110年9月15日新修正的實施辦法,於第7條第2項、第9條第2項特別開放「海關核可平臺」,不僅商標權人可以在「海關核可平臺」線上查驗進出口貨物、提供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也可以在「海關核可平臺」提出無侵權情事的證明文件,又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疑似仿冒品通知後,可透過「海關核可平臺」取得海關緝獲時所拍疑似仿冒品的照片檔案。至於關務署的「海關核可平臺」,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可至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
reurl.cc/3o4gXL),並憑藉海關提供的「案件識別碼」登入(
點選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
簡易申辦➜
智慧財產權➜
(WW911)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疑似侵權案件照片及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作業or(WW912)進出口人取得疑似侵權案件照片及提供無侵權證明文件作業)。
綜上所述,有鑑於我國市場流通的仿冒品,絕大多數是由境外製造進而輸入我國境內,建議各企業如發現市場有流通自家產品的仿冒品時,除積極蒐集事證向警方報案外,另應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提示保護」,因為藉由海關查扣仿冒品,從源頭阻斷其輸入我國境內,才是真正的「正本清源之道」;此外,商標權人於申請提示保護時,應留意「1個商標註冊號」僅能提交「1個申請案」,且上傳「經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項目」時,務必遵照商標註冊簿所載「商品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而提出相關照片,否則關務署將拒絕提示保護的申請;再者,於申請提示保護獲准後,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疑似仿冒品通知時,尤應注意實施辦法第5條的時效規定,在法定期限查驗進出口貨物是否侵權(空運出口4小時,空運進口/海運進出口24小時內),並遵照期限提出侵權事證(只有3或6個工作日,實務上大多提供「商標侵權鑑定報告」),另應留意多加善用新修法開放的「海關核可平臺」,商標權人不僅可透過「海關核可平臺」取得海關緝獲時所拍疑似仿冒品的照片檔案,據此決定是否進一步查驗進出口貨物,更可藉由「海關核可平臺」線上查驗進出口貨物、提供侵權事證,以節省不必要的人力、時間成本、交通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