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兔那麼可愛!怎麼可以吃兔兔??」
出自《撒嬌女人最好命》中隋棠的經典台詞
所以,我們是因為可愛,才在意某些動物的權利嗎?
因為這個議題實在牽涉太廣,這一篇讓我們先聚焦於伴侶動物(即寵物),並從法律層面談起。
「動保」是什麼?
「動」是指動物,這點應該沒什麼爭議。 至於「保」的部分,可以是保育、保護、福利保障等。
動物保育的對象是野生動物,適用的法律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而動物保護及福利保障的對象基本上是「非」野生的動物,適用的法律是《動物保護法》。
那麼,《動保法》中如何定義動物?《野保法》又是如何定義野生動物?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簡而言之,《動保法》是規定「人為飼養之脊椎動物」的福利保障及保護措施;《野保法》則是針對「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的各種生物」的保育措施。
同樣都是針對動物的法律,在核心概念上有什麼差異嗎?
《動物保護法》第1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到《動保法》更關注動物與人之間的關係,《野保法》則是著重在生態平衡的部分,於是問題就來了:
- 非人為飼養的流浪動物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嗎?
- 當流浪動物影響到人的時候,會發生什麼事?
- 那當流浪動物威脅到野生動物時,又會發生什麼事?
首先,關於第一點,根據動保法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除了有關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的規定之外,關於伴侶動物的相關規範指向的是有飼主的動物,給予充足的飲食、適當的生活空間等。接著根據收容所的情況,可以很明確的說,收容所的動物會有充足的水和食物,但因為許多收容所長期處於爆滿的狀態,很明顯大部分並沒有足夠的空間,大概只有新落成的教育園區才不會太過壅擠。所以要說流浪動物受動保法的保護,我認為也有,但就是「生存以上,生活以下」的程度。
就志工的角度而言,的確,認養區的狗其實非常接近有飼主的狀態了,但那些只能關在大狗舍的狗,我不會說牠們在收容所生活,牠們僅僅是活著而已。
再來,關於第二點,讓我們復習一下收容所受理的收容作業內容:
- 急難救助
- 動保案件
- 危害公共安全
- 政府捕捉
- 飼主不擬續養
- 民眾拾獲送交
當有一些動物(基本上是在說狗),破壞農作物、在空地群聚、追咬人車,或是在管制區域遊蕩,那動保處就需要進行捕捉。所以很現實的是,既然這是由人類社會制定的法律,那即使是基於保護動物,也不可能凌駕於公共(人類社會)的安寧之上。大致上可以說,公權力會在流浪動物「侵犯到人的棲息地」、危害到人的安全和人類社會的公共利益時介入,進行數量的控管。
不過目前已經不存在「十二夜」,因此所謂數量控管不外乎就是在收容所被政府飼養,或是經絕育及疫苗施打後原放,但原放其實沒有那麼容易,收容所端需要確保動物出去不會傷人或對環境造成威脅,這導致了有一些狗基本不太可能走出收容所。
最後,在第三點的部分: 流浪動物也會「侵犯到野生動物的棲息地」,為了維持生態的平衡及物種的多樣性,也會需要公權力去介入。生態系中的所有物種,都關係著環境的永續發展,但流浪貓狗卻不屬於這個島嶼的生態系統,並且由於族群的過度擴張,已經嚴重壓迫到原生種和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
雖然有些人可能會認為:
「動物和人都一樣是生命,憑什麼人可以決定?」
大家可以試著去想像,假設人放任流浪動物繁衍而完全不作為, 現在,這座島嶼會是什麼樣子?
「一切的源頭不就是人嗎?」
貓狗確實不是台灣的原生物種,或許一切都源自於棄養, 但是,大量的流浪動物,真的,只是棄養造成的嗎?
我不認為拿一個空泛的責任歸屬當成箭靶,對解決問題有任何幫助。 當你到處敲著鍵盤,質問著人類憑什麼、說著人類好可惡的時候,是否還記得自己也是人類的一員,又是否試圖做出實際的行動為解決問題盡一份心力呢? 如果你是真的有付諸行動的人,我表示尊重,但還是不希望大家習慣去激化衝突。造成問題的,和在解決問題的,常常不是同一批人啊...
我們何不以行動支持那些努力解決問題的人們呢?
不過反過來想,或許會發表這些言論的人本就不在乎脈絡吧。
而人類又為何執著於犬貓呢?
回到最一開始的吃不吃兔兔。
當有人說牛、羊、豬、雞、鴨、鵝好吃的時候,大部分人可能都毫無反應。
因為大家可能平常都在吃,也比較少人會單純養來當寵物。
當有人覺得兔兔好吃的時候,氣氛開始不太一樣。
因為牠們不在超市買的到的範圍內,而且是個受許多人喜愛的物種(做為寵物),不過對於食用的接受度屬於中等,大概是一種我不吃,但你吃我可以接受的程度。
然而當有人將貓狗當作食物的時候,可能就直接群情激憤了。
因為這兩個物種受多數人的喜愛,有很多人飼養,國內也並沒有食用的習慣,因此食用會被視為不文明的舉動。
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認知上的問題:
多數的台灣人都將犬貓定義為伴侶動物,即使自己根本不是飼主,可能也會想要保護、想要親近,甚至想要餵養牠們。無論有什麼偏好,其實都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只把焦點放在自己的偏好上,視野或許會因此變的狹隘。
我是一個養貓、愛貓,也喜歡狗的人,然後我不吃兔兔。 但我可以理解有人不喜歡貓狗、天生害怕毛毛的動物,也能接受有人喜歡吃兔兔。
畢竟
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別人也喜歡自己喜歡的事物呢?
對我來說,所謂的「動保」並不只是保障貓狗等伴侶動物的權益與福利,也包含對生態的保護和復育,所以我喜歡從各種層面去探討這個議題,也喜歡了解不同的立場之間的差異,希望這系列的文章可以給同樣關心動保議題的大家一些想法。
此篇為文章搬運,撰於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