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犬議題存在已久,但真正浮出檯面備受關注並且牽涉到更多利害關係人則是從2017年的「零撲殺」政策(廢除12夜條款)上路後才開始的。法律生效至今已滿六年,本來是要解決問題的,反而卻產生更多問題。除此之外,更嚴重還造成社會分化加劇,「動保」、「野保」二派因而產生,這個議題在生態危機被注意到前已經是個難分難解的社會議題了,在這幾年內又變成燙手的生態議題,錯綜複雜的狀況更是不在話下。
綜觀幾個面向,我想先從利害關係人的角度出發。一開始認為比較大的群體不外乎就是動保、野保、管理單位三方。不過在參考一些資料後發現,其實可以歸納成四大群體,除了上述三方,還要多一個「餵養人士」。原因是動保團體可以與餵養人士畫上等號,反之則不行,差別在於有無責任的餵養。前者的餵養是為了達成TNVR的手段,而後者多數則是單純餵養,牠們有吃飽就好,兩者追求的目標是不同的。以現階段來看,單純餵養是普遍發生的情況,目前也無法源可管(除國家公園外),但至少動、野保雙方都有共識餵養是需要被管理的,未來就看管理單位有沒有更進一步的措施了。
第二點是關於TNVR的成效。為了實施TNVR而餵養或許是被認同的,但以目前的成效來說,該不該繼續確實需要打一個大問號。首先,餵養是為了容易捕捉,也就是T(誘捕trap)的部分,但有沒有很確定沒有漏網之魚,這暫時是沒有任何答案,因為後續就是為了N(絕育neuter),若是絕育了所捕捉的,但外頭還是有生育能力的個體,那效果真的有限。V(注射疫苗vaccinate)是接種狂犬病疫苗,目前台灣還是疫區,前陣子才有消息指出大安溪以北有鼬獾驗出陽性病毒,而萬一遊蕩犬咬了染疫個體,再間接傳到人身上,致死率可是高達100%不可不慎。而這樣的疫苗跟多數一樣都是有效期的,代表的是需要定期接種,這就又回到了T的部分: 是否確定都抓到了? 最後R(回置return),則又可以分成原地或異地回置。考量的點很多,其中主要不外乎就是是否會造成分布擴散以及當地是否有原生野生動物的存在。然而在討論這些前,以目前來說回置後就是結束了,少有後續的狀況追蹤,也就無從得知數量有無增減、是否還有更多野生動物遭受攻擊了。就這樣在前端有所努力了,後端卻無法跟上形成一個循環,著實可惜,而且前端的努力是否有達到所謂的75%以上的高強度(能看到實際成效的力道)也是讓這整個TNVR備受質疑的地方。
再來則是要討論生態敏感區。以目前來看,生態敏感區不再有遊蕩犬隻是雙方共識,餵養的行為則是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有明文禁止。然而,有法律不代表就萬事順利了,若是僅有法卻沒有落實執行,抑或是人力不足,都只會讓規範淪為空談。如陽明山國家公園有嚴格的禁餵令,但在2019年就有研究團隊觀察到78處的餵食點,可見法令規範在上,但第一線的執行對目前的管理單位還是有困難的。
接著是移除與移置。目前的共識看來是朝向移置的方向前進,只是移置到哪裡? 當然是非生態敏感區,但誰說非生態敏感區就沒有原生物種呢? 還是民間狗園? 抑或是早已爆量的收容所呢? 下圖取自林務局-森活情報站臉書。
然而,單只討論中期措施(搭配TNVR的餵養)及後端(移置、移除)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前端(源頭管理)的搭配。因為若是沒有多管齊下,很難有實質的改變,也如同一開始說的,遊蕩犬議題不單單是現在在討論的生態議題,它也是個社會公眾議題。
談到源頭管理,一定要先點出來的就是遊蕩犬隻的來源,這樣才能對症下藥。根據相信動物的最新年報(2016-2021)顯示,主要由放養犬、野犬、走失/棄犬三大類組成,另外還有包含不明來源。放養犬的比例佔大宗,這顯示了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因素:飼主責任。若飼主僅是提供食物及一個遮風蔽避雨的地方給寵物,其餘一概不理放任到處閒晃的話,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因為在閒晃的過程中若是遇到野生動物就會開啟想獵捕的本能,這時受害的往往是無法抵抗攻擊的物種。再來則是是否有幫寵物結紮了。
接著就會連接到第二大比例的組成群體: 野犬。以目前為數眾多的遊蕩犬隻來說,若家犬採放養模式飼養,又沒有結紮的話,就很有可能在外閒晃時與無法精準追蹤的野犬交配而產下更多幼犬。這時若是飼主本身沒有多餘能力再照顧,好的話就會成為其他家庭中備受寵愛的寵物,不好的話就可能成為棄犬的一員,棄犬長大了在野外再生出下一代,也就是野犬,然後很剛好的遇見放養的家犬,又交配,又產子,形成一個看不到盡頭的循環。所以說飼主責任真的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源頭管理,若是水龍頭不關好,一直舀水是沒用的!
寵物登記(植入晶片)則是飼主責任的另一個面向,理應養了寵物就是對牠負責,所以寵物登記是件小事才對,但是根據監察院在111年提出的報告指出,直到近幾年的登記率才逐漸增加。這樣的增加有利於追蹤後續的犬隻流向,諸如無力扶養而送養、飼主死亡而變成無主犬,甚至是若飼主有不負責任棄養的行為,也能藉由掃描晶片的方式來找到該負責的人,這樣才不會浪費更多社會資源。下圖擷取自監察院報告。
源頭管理的第二個因素就是商業繁殖/買賣。這就要說到那句耳熟能詳的口號:「領養代替購買」,會有口號就是因為實際情形與之不同,才會呼籲大家去領養,然而,一個巴掌拍不響,有購買就會有市場。一樣是根據監察院的報告,非法繁殖的狀況屢見不鮮。不過以現在遊蕩犬中「野犬」比例的數量,若是有辦法提高捕捉及領養率,這樣便可以達成雙贏的局面,外頭的數量減少了,源頭的數量也減少了。
最後討論的是收容所的相關處置。收容所本該是個「進的來、出的去」的場所,對動物來說是個重獲新生找到新主人的中繼站,但現況則是進不來也出不去,爆量了。這邊會著重在出不去,因為一旦出的去,進的來就不成問題。那為什麼出不去? 一樣是回到領養代替購買的那句話,一樣是回到飼主責任的層面,從源頭管理的層面來說是這樣的。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遊蕩犬隻對野生動物的影響是日益加劇的,源頭管理固然重要,但它不是一個立竿見影的事情,等它見效了,或許很多原生物種都已經滅絕了。下圖取自林務局-森活情報站臉書。
因此撲殺與安樂死成了討論的另一個事項。一開始就已經提及了萬事之源皆指向了2017年上路的零撲殺政策,但它真的就全然不好嗎? 還是說它只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它確實通過的過於急促,缺少諸多配套,但要不是它,不會讓源頭管理的事情浮上檯面,不會讓管理單位正視過去無差別判死的作為,在某種程度上它是代表社會正在進步。不過也是因為它,讓完全無辜的野生動物需要承擔這樣的壓力,讓已經很複雜的事情變得更加難解,讓出發點是好的、是可以正常被執行的安樂死完全被混淆。目前在網路上隨意查詢都可以找到「是否恢復安樂死」、「零安樂死」等討論,但很關鍵的一點是本來就有安樂死的程序,它沒有被廢除,所以沒有恢不恢復的問題,也根本不該存在零安樂,否則前述所談的都可以推翻了,因為一切都是基於維護動物福利的,不是嗎? 安樂死也是保障動物福利的一環,但似乎目前都是把安樂死等同撲殺,我覺得這是需要被定義清楚的一件事情。下述引用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顏士清助理教授的2段話:「台灣社會基於人道、社會文化等考量實際執行面,並不會全面採取撲殺,但反過來思考,將犬貓丟棄使其自生自滅、野生動物被犬貓殺害、把犬貓關在收容所的無期徒刑也都完全不人道,安樂死不是撲殺,而是基於動物福利應該被接受的選項。」、「現行法令規定只要收容中心的犬貓有嚴重疾病、受傷,或法定傳染病等可以直接執行安樂死,但現在只要安樂死比例過高就會被緊盯,成為收容中心執行安樂死的一大壓力。」甚至是在今年3/1動保團體的聯合發表(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政策主張)中也有提及安樂死並不等於撲殺的說明。
只要安樂死能夠被「正常」執行,就會讓收容所有空間「進的來」,不只能達到照顧動物福利的初衷,也能讓野生動物的生存壓力有所下降,同時搭配以TNVR為前提的餵養以及源頭管理,這樣才有可能讓問題有所解套。下方將用簡易的自製圖表統整上述所提及的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