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性平調查小組的特教資格怎麼認定?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涉有疑似性騷擾事件啟動調查之初,性平會調查小組成立時,B生於調查之初,雖亦列為檢舉案之被害人之一,然關於B生被害部分,業經性平會依系爭調查報告之結果認定原告此部分不構成性騷擾。
關於B生被害部分,因學校性平會所為決定對原告教師並無不利,且B生均未表示不服,不在本件申復、訴願、行政訴訟關於之爭訟範圍內。
但教師提出調查B生的調查小組成員資格有疑問,請求法官同時處理。
二、法院怎麼說?
(一)、性平法規範意義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3款固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核其規定意旨,在當事人(包括疑似加害人、被害人)任何一方屬特殊教育學生時,與之溝通詢問需要專業知識,由具特殊教育背景者為調查詢問,較能確保調查之正確性,以保護雙方當事人。
(二)、關於B生
就算認為B生亦屬本件爭議之當事人(當然沒有,法院補充說明),然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3款所指特殊教育專業,依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係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者,教育部國教署110年1月7日函(本院卷第345頁)亦有相同之解釋意旨可供參考。
經查,調查小組成員蘇○○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有特殊教育(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3學分、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2學分)等情,業經其到庭證述明確,並當庭提出成績單檢示無誤後密封附卷為證,則作成系爭調查報告之調查小組成員確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其組成並無違法。原告教師之主張,並無可採。
三、結論
性平調查小組的特教資格,僅需要曾經修習過「特教三學分」的資格就可以認定唯有特教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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