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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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讀勞動基準法時,必須重視每一字句,不應忽略、擷取部分而致使誤解。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6款「曠職解僱」為例,多數民眾僅將重點聚焦於「曠工(即應出勤而未出勤)」,但卻忽略了解僱的要件實際上應是:「無正當理由」的「曠職」。若勞工有曠職事實,但實際上確實有客觀上不可歸責原因,雇主仍不得逕行解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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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申請調課等於申請請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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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IG為何不能留言,限時跟發文留言都不行,不知道是IG問題還是作者設定? 您覺得國中應該做什麼?好幾年前高雄(不知其他縣市)國中曠課一定時數是沒有畢業證書的,但12年國教實施後,不論曠課幾節,都有畢業證書(得到修業證書的條件:1.扣除各種假,上課總出席率低於2/3,2.滿三大過,3.四領域丙等以下,三條都要符合才有修業證書」)
颱風過後火車路線部分中斷,修復通車後部分路段採單線通行,導致火車誤點。根據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 351447 號函規定,勞工因火車或汽車誤時,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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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綿寶寶與好友派大星吵架後,氣得出國散心1週轉換心情,但臨走前因心煩意亂不小心忘記向雇主蟹老闆請假,海綿寶寶本以為蟹老闆會念在他是餐廳多年老員工的身分扣薪了事,沒想到蟹老闆卻不念舊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海綿寶寶解僱。但海綿寶報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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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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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的定義是指(全日)未到達工作場所的情況。遲到和早退並不算曠職,僱主也不能以此理由作為懲戒解僱的依據。另外,勞工因疏漏而未打卡也不算曠職,僱主有義務確認勞工缺勤的真正原因。此外,僱主可以透過績效考評或設定考勤獎金、全勤獎金來管理勞工的出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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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好難,怪事也多! 現象1 有些公司規定,若忘記打卡或是沒打到卡就要強迫請假或是扣薪水,甚至以曠職論處,讓員工想到就很焦慮。 難怪通勤職業傷害會這麼多!就是趕趕趕。 現象2 員工因故遲到30分鐘,但是有先告知主管,事後卻被記曠職3天扣2400元。 遲到等於曠職嗎?當然不是啊,千萬別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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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限定
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 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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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幸運的是馬上就又找到一個新人,一個剛退伍不到二十歲小鮮肉⋯
補就業服務法漏洞,勞動部二個新規定! 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僱許可,未料有失聯移工鑽漏洞,失聯後每天依舊打電話與雇主聯繫、卻未提供地點,導致明明曠職失聯,卻無法通報,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誘移工打黑工。 過去會有移工失聯後親自或透過第三人向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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