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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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上班途中機車故障,找了家機車行搞了快一個小時才修好,想起公司規定:「遲到超過一小時就算曠職」,阿明心想:現在去上班應該是遲到超過一小時了,那是不是乾脆就不去上班了?但今天有個專案要趕資料,不去又怕作業來不及,去了又覺得做白工….,這規定合法嗎? 本文探討公司管理制度的適法性,提供思考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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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工#企業
員工小張以「團費已繳」為由,在公司最忙碌的季度結算時請事假出國,引發了勞資爭議。本文深入解析勞基法中「事假」的定義與公司准駁權限,釐清哪些情況下公司「不能不准」,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准」,並提供勞資雙方在處理請假問題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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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松-avatar-img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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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卻出遊,不等於你可以立刻開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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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星羽-avatar-img
2025/12/16
勞工因傷病無法出勤而產生曠職,僱主能否逕行解僱?若勞工因傷病曠職,即使已用罄法定請假而導致曠職,亦未必屬於「無正當理由」,因此以懲戒解僱終止契約顯有錯誤,而直接以資遣終止契約,則可能有違反「最後手段原則」,按函釋見解「傷病留職停薪」屬最後手段之一種,故留職停薪雖非法律強制義務,但仍建議雇主同意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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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主管與HR最常誤踩的勞基法地雷,你中了幾個? 台灣職場常說一句話:「不要把公司告死就好。」 但你知道嗎?很多主管或HR以為是「合理管理」、「制度規範」,其實在法律上早就站不住腳。 不只是違法,還可能衍生罰鍰、勞資爭議、甚至損害公司聲譽。 我們幫你整理了最常見、最容易誤會的5種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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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勞工遲到』是許多雇主面臨的難題,對於企業正常運作和維護組織紀律至關重要。 因此,雇主常透過扣薪、扣假、扣全勤獎金或曠職等方式來進行管理,然而,這些處理措施並非總是符合法律規定,本文將整理相關處理原則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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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讀勞動基準法時,必須重視每一字句,不應忽略、擷取部分而致使誤解。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6款「曠職解僱」為例,多數民眾僅將重點聚焦於「曠工(即應出勤而未出勤)」,但卻忽略了解僱的要件實際上應是:「無正當理由」的「曠職」。若勞工有曠職事實,但實際上確實有客觀上不可歸責原因,雇主仍不得逕行解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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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綿寶寶與好友派大星吵架後,氣得出國散心1週轉換心情,但臨走前因心煩意亂不小心忘記向雇主蟹老闆請假,海綿寶寶本以為蟹老闆會念在他是餐廳多年老員工的身分扣薪了事,沒想到蟹老闆卻不念舊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海綿寶寶解僱。但海綿寶報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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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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