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

2023/08/0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爭點】寒暑假期間,導師請假未到校,是否要額外支給他人導師費用呢?

一、事實概要

    學校要求導師於寒暑假期間,如果應到校而無法到校時,除請假外,應支付為數不等的費用給代理導師。

二、相關規定

01、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第12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又按〈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 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簡言之,寒暑假期間未兼行政職教師可以不用到校,如果應到校而沒有到校,則應該請假。

02、教師請假後的費用問題: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

按《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規定,係針對教師請假期間,其職務加給應如何發放之規定。此《補充說明表》明確定義半日代理導師因未達「一日」,並不需要支給導師職務加給;同時並無規範請假之導師應自行給付費用於職務代理人。

三、結論

綜上所論,未兼行政職之教師不分寒暑假於應到校之日而未到校,即應按《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又《請假規則》以及《補充說明表》的規範並無寒暑假之分,而只有假別之分。因此,不論平日或寒暑假應均以《請假規則》請假。

今本校原校務會議通過之「寒/暑假代導」費用之決議,係以「寒暑 假」與「平日」作為區分,如果於「平日」請假係由學校支應費用;但如果於「寒暑假」請假,卻由導師自行支應費用。而此決議已違反《請假規則》、《補充說明表》係以「假別」做區分之規範。故此決議應為無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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